台湾省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台湾省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加强县市(局)乡镇(市)公园之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系指县市政府(局)或乡镇(市)公所,依都市计划设定建设管理,而供公共使用为目的之公园而言。
第三条 县市(局)乡镇(市)公园之管理,除风景名胜地区内公园,依台湾省风景名胜地区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依本办法行之。
第四条 公园之主管机关,在省为建设厅,在县市(局)为县市(局)政府,在乡镇(市)为乡镇(市)公所。
第五条 公园之周围境界线,除为河川、山脉或其他类似天然障碍物所形成者外,应以具有耐久性之材料,设置适当之围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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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见附件: 《台湾省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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