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关于贯彻《游乐园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2007-08-22 08:00:00         来源:南京园林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南京市游乐园的管理,保障游乐园的安全运营,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85号令《游乐园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南京市园林局是全市游乐园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市游艺机和游乐设施质量监督、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游乐经营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新建或改建的游乐园,筹建单位必须对游乐园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综合论证,填写《南京市新建(改建)游乐园审批登记表》,报市园林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  游乐园内需新增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及选址,游乐园经营单位必须持以下资料到市园林局领取《南京市游乐园新增游艺机、游乐设施审批登记表》,申报增补手续,方可实施。

    (一)游乐项目的名称,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产品的设计审核情况(必要时)。

    (二)设施占地面积、资金来源、投资性质及安全可靠性综合分析报告。

    第五条  安装(移地安装)、大修、改造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前,游乐园经营或筹建单位必须持以下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核准手续。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产品的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或设计审核意见(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施工合同。

    (三)施工单位的《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书》及施工人员资格证书。

    (四)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及验收资料(必要时)。

    (六)市园林部门的审核意见(安装项目)。

    (七)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资料。

    第六条  新增(移地安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工安装核准手续。

    (二)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落实维修人员的书面资料。

    (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游乐园经营或筹建单位应当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新增(移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登记后,持以下资料到市园林局领取《南京市游乐园新增游艺机、游乐设施注册登记表》,办理游乐园登记或游乐项目增补登记,方可运营。

    (一)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八条  已建或新建(改建)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市园林局领取《南京市游乐园注册登记表》,办理游乐园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已建游乐园和在用游艺机、游乐设施应在本意见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分别到市园林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游乐园登记和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  

    第十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游艺机游乐设施检验计划。及时向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严格禁止使用检修或者检验不合格及超过使用期限的游艺机游乐设施。

    第十一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管理,按不同游艺机游乐设施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常规检查制度;(五)维修保养制度;(六)定期报检制度;(七)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故和事件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操作、维修、水上救护人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管理人员由市园林局组织培训、考核,持《游乐园管理人员资格证》上岗。

    第十三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在园内设置游乐引导标志,保证游览路线和出人口的畅通;在每项游艺机和游览设施的人口处向游人作出安全保护说明并设立警示牌;对各种游艺机游乐设施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和运行管理人员守则并置于明显处。

    第十四条  游乐园经营单位必须做到运行前、运行中、运行后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乘坐游人的安全加以检查确认;运行时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不安全行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当立即停止设施运行,积极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市及所在区、县园林绿化、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园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支持,加强对各游乐园经营单位安全运营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签发安全监察意见书等形式,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违反《游乐园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游乐园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违反《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条款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南京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本意见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  京  市  园  林  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

摘自  南京园林网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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