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低于全国水平,有关绿化条例(草案)正在审议。
南国都市报7月30日消息: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城市绿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提请正在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针对近年来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群众关心的问题,如城市绿化率、城市绿化中的外来树种、古树名木保护等做了规定。
城市绿地率低于全国水平
据了解,目前海南园林绿化建设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其一是全省城市绿化总量不足,且发展极为不平衡。2007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31.31%,但我省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为29.23%,其中有些市县建成区绿地率达不到10%。
其二,我省是全国少数没有制定城镇园林绿化管理法规的省份之一。违反城镇规划,随意侵占城镇园林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绿化用地得不到法律保障。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相当严重。各类附属绿地建设没有法定的指标限制,建筑密度过大,容积率过高,绿化用地面积过小。
此外,还存在城镇园林绿化建设不讲科学性,擅自、盲目引种外来树种,造成生物入侵和病虫害,对本地生态系统构成极大危险;随意更换城镇街道行道树,遮荫、防尘、防污染等功能下降;对古树名木的管理缺乏认识,随意砍伐、迁移,保护不力,致使古树名木死亡,城镇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在逐年减少,城镇缺少历史文化沉淀等。
人均公园绿地不少于10?
条例(草案)对我省各市县城镇提出总体要求: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其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比国家规定的要高一些,如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新建宾馆、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5%,次干道不得低于15%等。
对于一些难于达到最低绿地率要求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草案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建费,缴费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2倍收取,用于项目所在地城镇的绿化建设、养护。
将实施“绿线”管制制度
针对目前一些公园绿地很容易被侵占,被改变绿地性质的现状。条例(草案)规定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已划定绿线的重要绿地、生态景观敏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线内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调整绿线的,应当征得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对城镇规划进行调整,并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化用地。
此外,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绿化恢复补建费,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恢复原状。
禁止擅自引种外来物种
近年来,关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中是否应该引进外来树种、行道树是否应首选本地树种等问题频频引起社会讨论。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城镇绿地植物中本地树种比例应当占城镇绿地植物树种总数量的6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城镇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且胸径10厘米以上的本地树种。
砍伐古树名木最高罚25万
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栽,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尤其是树龄300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移植。同时鉴于古树名木的重要价值,草案对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设置了较高的罚款额度,最高可罚款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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