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国土局被诉 西溪湿地公园征地受质疑
西溪湿地公园的征地合法性问题因一桩集体用地拆迁案而受质疑。昨天,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被诉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上午九点,西溪湿地近百原住民早早来到庭审现场,3号审判厅座无虚席。
这桩案件中,上诉人沈炳炎是西溪湿地原住民,“我们祖辈都生活在这里,熟悉这里的一切。”2007年6月8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一纸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令沈和相关村民们感到震惊,20天之后,沈炳炎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但2007年11月26日的答复令他仍然感到不满。2007年12月9日,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5月2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了判决,这一次,沈炳炎的诉讼请求仍然被驳回了。沈依旧不服,这一次,他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因建设需要征用227900平方米集体所有土地,应使用《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房屋拆迁问题。但沈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不论是否撤村建居,都必须待国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后,才能使用。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这说明,这是一块集体土地,而且性质从未变更。”沈炳炎告诉导报记者。
另一方面,关于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出示相关的国务院征地批准文件。在一份杭土资便函[2008]59号中显示,关于沈炳炎一直追究的杭土资拆许字(2004)006号拆迁许可证地块,系西溪湿地一期范围内的土地整理项目,“该地块的主要用途为生态保护培育和湿地自然景观保护,不改变原土地性质,不征为建设用地。”
“既然拿不出依据,他们怎么能使用农民的三十年不变的承包土地和永久性使用的宅基地?”在昨天的审理中,沈提交了西溪湿地公园的一张门票作为新的证据,“这说明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工程属于营利性的旅游项目,并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沈炳炎说。在国庆长假前6天,西溪湿地游客量达13万人,一张门票的价格为80元。
根据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湖分局的注册登记资料,杭州西溪湿地综合保护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吴兴根,系西湖区人大副主任。
开门揖客的西溪湿地公园在用地问题上再受质疑。这座以保护名义建立在集体土地性质上的公园,在国庆长假的前6天,游客量已达13万人次,门票价格为80元。
编辑:roy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