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园林处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09-09-21 19:20:22         来源:     浏览次数:

  桐柏县园林处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处的绿化管理考核制度,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园林绿化管理水平,使园林绿化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上岗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工作服,文明管理,规范服务。

  第二条 上岗管理人员不得擅自雇工,顶替上岗。

  第三条 在岗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从事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园林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责任分工,在指定范围内上路巡察,并做到文明执法,亮证执法,按章办事;遇到重大案件要请示,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现执法管理人员渎职参与私破花坛,损毁树木或其他园林设施并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给予当事人按损失额70-80%的经济处罚外,并做下岗处理;情况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条 绿地卫生保洁工作必须在8:00以前完成,并做到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

  第六条 对于绿化生产垃圾,要做到随产随清,日产日清。

  第七条 对行道树的管理要达到"三无",即无死株,无干枝,无严重病虫害。

  第八条 对行道树的涂白要做到标高一致,整齐划一,不得有铁红与白灰混际现象。

  第九条 对行道树的整修要做到树形优美,树冠底部纵看成线;及时去除干枯枝,提高透视率,促进树木生长。

  第十条 绿篱修剪要求达到"三面一线",即上面,内外侧面平整,棱线流畅,棱角分明。

  第十一条 造型植物修剪要达到造型完好(不得有散乱枝),美观整齐,形状圆满,线条流畅。

  第十二条 对于造型植物之间,花坛花带造型植物与绿篱(平台、色带)之间要适当修剪,做到层次分明,边际清楚,既独自成景,又协调一致。

  第十三条 定期对游园、花坛等进行除草中耕,确保游园花坛等土质疏松,无杂草。

  第十四条 及时合理安排栽种草花,并注重更换,确保花坛四季常青,三季有花,无黄土裸露和枯萎等现象。

  第十五条 花灌木的管理要求做到生长茂盛,树冠完整,叶色正常,生长期内无黄叶、焦叶,无干枯枝、病死枝,病虫侵害度不超过5%,并无人为损坏现象。

  第十六条 对草坪的管理应做到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且均匀一致,不枯黄,裸露面积不得超过1/4平方米。

  第十七条 对草坪内杂草要及时拔除,并适时对草坪进行修剪,草坪机修剪不到的地方要进行人工修剪,做到坪面平整,坪下枯草清理及时,坪面边际修剪到位。

  第十八条 加强肥水管理,不得出现因未及时浇水、施肥造成苗木生长不良或枯死现象。

  第十九条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病虫害防治,每平方米草坪、草花,每米绿篱、平台的病虫侵害度不得超过5%。

  第二十条 加强园林设施管理。园内标牌标示要设置规范,园凳、垃圾箱要摆放整齐,花架、雕塑、小品不得有明显污染、刻划现象。对于因管理人员失职而造成的园林设施、苗木丢失、被损,要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桐柏县园林绿化管理处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编辑:xu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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