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植物品种引进,轻植物品种选育,绿化植物育种工作非常薄弱
随着城市绿化的跨越式发展,新优绿化植物明显短缺,但目前大多采取快速简便的途径,大量从国外引进现成的品种进行快速扩繁;同时,对野生植物资源开发不少仍停留在直接挖取上,不重视新品种培育和育种工作,缺乏物种培育过程。直接挖掘的野生植物在城市往往不能表现原有优良性状,生长不良,对野生植物资源本身也产生破坏。
因此,通过选种、改良和培育新品种,培育具有地域特色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种质资源,縮短与园林发达国家在绿化植物品种选育上的差距。由于绿化植物新品种选育改良是一项长期而经常性的工作,需要宽松的研发环境,政府应持续稳定地投入资金和人力。同时,植物新品种的模仿和繁殖比较容易,而保护较为困难,必须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保护育种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植物新品种权。但目前的保护力度还很弱,新培育或新引进的植物品种常常被随意进行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育种工作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保护。
在乡土植物种质创新上,应以生态选育为基本手段,将生态条件因子作为选育鉴定和评选品种的指标,首先考虑适应性和生态稳定性;其次,才是高产优质等指标。目前亟需收集、整理和开发乡土木本植物天然变异类型,筛选优良种源或品种;同时,保留观赏价值不高但抗逆性强的乡土品种,作为杂交育种的亲本、基因工程目的片段的供体等。
植物引种的安全性缺乏认识和措施
由于各种形式的国际间植物材料交流相当频繁,使城市绿化植物引种成为最有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的途径之一。绿化植物引种所带来的入侵生物不仅包括植物,植物材料可能携带的危险性昆虫和微生物更具隐蔽性,危害更大。目前在植物引种上,不仅在引种安全上意识薄弱,也缺乏科学有效的措施,不利于生物入侵的防范。
(1)对植物引种缺乏限制和管理。目前,很多地方和单位开展广泛的引种工作,外来植物前所未有地进入我国。由于缺乏统一的有效管理措施,引种机构和个人只根据自身局部利益,制定和实施引种计划,缺乏系统性、共享性和预见性。
(2)检疫制度不够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规定,严格限制对农林牧渔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危险性生物入境,但对于可能威胁区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入侵生物,缺乏特别重视,更缺乏引进植物的潜在危害性的评估和认定技术。
(3)许多引种单位和引种工作者缺乏必要的植物学和生态学知识,对所引植物在新栖息地的表现认识不够。片面强调植物的观赏性状和经济价值,对潜在的侵害性认识不足,也缺乏入侵植物危害机制的系统研究;而引进植物的种类繁多,种间和种内差异极大,客观上也不利于对引进植物潜在危害的认识。
(4)引种人员对生态安全重要性认识不足,不符合引种推广程序。动植物检疫法明确规定,引种单位对新引入的植物种类,应设置隔离区进行少量栽培观察,确定不会造成伤害当地生物和环境后,才可进行扩繁。但是,不少引种单位和个人过分追求经济利益,时常对引进的优良植物进行“超常规”快速扩繁,对新引进植物可能危害环境的隐患漠视。
(5)难以控制的人为因素加重植物引种的潜在危害性,如域外人士和旅游者的携带、观赏植物爱好者的私下交换等。
当然,绿化植物引种可能产生的生物入侵绝大多数是无意的,可以最大限度避免。在植物引种中,首先必须杜绝盲目引种和推广行为,引种必须科学论证,进行风险评估,经过规定地点、时间的控制性试验后,才能确定能否推广应用。同时,不应该否定引种外来园林植物,视外来植物为洪水猛兽,没有外来植物品种的引进,难以形成优美的城市绿地景观。因此,应提倡科学和合理的园林植物引种工作,协调本地植物和外来植物的关系,大力发展绿化植物育种工作,才能提高城市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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