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规定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开展业务需先备案
日前,记者从海南省住建部门获悉,海南省制定了《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旨在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
《办法》规定,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的,还需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一家。另外,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办法》解释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者 崔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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