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单位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不能“据为己有”

2011-08-01 15:37:03    作者:徐志礼 周英     来源:台州商报     浏览次数:

  昨天,记者获悉,自9月1日起,凡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下称代征绿地),验收合格后,须无偿移交园林绿化部门管理和养护。

  市建设规划局为此专门印发了《台州市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代征绿地应为市民所享受

  代征绿地,指建设项目代征的城市蓝线、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

  即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管理的城市公共绿地。

  它是城市绿化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小气候、净化空气、改善环境等功能,并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的活动场地。

  代征绿地不能“据为己有”

  代征绿地的土地权属不是属于哪一家单位,而是属于国家所有。

  但现实情况是,一些建设单位将代征绿地“据为己有”,减少了绿地为市民服务的功能。

  一些未完成拆迁和未实现绿化的代征绿地的存在,为违章建筑提供了场所,还是城市脏乱差的滋生之地,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的提升。

  有的开发建设单位为了今后用地方便,在未办理移交及认建认养手续的前提下把代征绿地自己简易低档绿化,不愿把代征绿地交给园林部门统一设计、统一管理。

  代征绿地由园林部门管理养护

  规定提出,代征绿地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代征绿地原则上由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中标人出资建设,并在建设项目选址通知书(规划条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

  建设单位在提交建设项目的建筑方案时,应同步报送含代征绿地的绿化环艺方案。

  含绿化环艺方案的建设项目建筑方案经批准后,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代征绿地的跟踪管理。

  代征绿地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建设项目所在地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养护。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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