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及对我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有制止和检举损害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园林绿化、规划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需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向社会公布保护绿地目录,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显著位置树立告示牌。
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编辑: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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