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广州市绿化条例》的几点问答

2013-06-20 10:37:09         来源:番禺日报     浏览次数:

  前言

  2012年7月1日《广州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本《条例》合并了原《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内容,并根据现实管理需要进行了修改。

  问答

  一、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管理活动。

  二、城市绿化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哪个单位?

  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化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绿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电力、通信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三、市民群众是否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四、是否可以擅自改变绿地性质?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二)行政区划调整;(三)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除永久保护绿地之外其他绿地的使用性质,但因下列原因确需改变的除外:(一)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建设工程项目是否需要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多少?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配套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二)高等院校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宾馆、商业、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及文化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不足二万平方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四)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五)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六、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是哪个政府部门?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绿地和防护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人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七)农村公园和小游园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其他绿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单位负责。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绿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化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向社会公布,并在相应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

  七、如何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并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内容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并且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六个月。临时占用绿地不足七千平方米,所占用绿地在县级市区域内的,报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所占用绿地在市辖区区域内的,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所占用绿地在县级市区域内的,经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占用绿地在市辖区区域内的,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需提交哪些资料?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临时占用绿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绿地的位置、面积、附着物等情况;(三)项目立项以及用地、规划等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但应当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临时占用绿地核准手续。

  九、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是否收费?

  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绿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临时占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绿地的,应当按照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被临时占用的绿地退出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恢复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占用其他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占用绿地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开展绿地恢复工作。

  十、何种情况下可以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枝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的枝条,但私人庭院内的树木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的,应当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城乡建设需要;(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四)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砍伐、迁移树木或者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可以先行砍伐、迁移或者修剪,在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十一、如何办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手续?

  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不足三十厘米、数量在十九株以下的,由所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砍伐、迁移树木胸径三十厘米以上、数量在二十株以上的,或者需要砍伐、迁移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城市主干道的树木的,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县级市辖区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的,由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办理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手续需提交哪些资料?

  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申请处理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四)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五)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三、有哪些行为会损害绿化及其设施?

  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内,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二)攀、折、钉、栓、刻划树木,损害树根、树干、树皮;(三)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等;(六)建坟、采石取土;(七)其他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十四、什么是古树名木?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足三百年的古树或者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不足一百年的树木以及胸径八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为古树后续资源。

  十五、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是哪个政府部门?

  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公共绿地和以景观效果为主的河涌附属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保护和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二)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三)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保护管理;(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私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保护管理;(五)散生在林地、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保护管理。

  十六、如何保护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树木?

  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古树名木树干边缘外五米范围,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置护栏等保护设施。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三米范围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冠边缘外二米范围内,为控制保护范围。

  在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控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共同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在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七、可否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及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城乡建设应当采取措施避让古树名木。禁止砍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确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或者确因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原因需要修剪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应当向区、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十八、申请办理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手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书;(二)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等情况;(三)迁移、修剪的施工计划;(四)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的证明文件或者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原因的其他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十九、有哪些行为会损害古树名木?

  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一)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二)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控制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有毒有害物质,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三)损坏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保护标志、标牌等设施;(四)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树干上捆绑电缆、电灯以及其他物件;(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或者影响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二十、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哪个政府部门查处?

  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单位实施的除外。

  二十一、如何处理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绿地面积处以该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如何处理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的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退出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三、如何处理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擅自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迁移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绿化赔偿费五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直径在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如何处理建筑施工过程中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损害绿化或者树木死亡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造成绿化损害或者树木死亡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二十万以上四十万以下罚款;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或者死亡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如何处理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四)、(五)、(六)项规定,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或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等绿化设施或者建坟、采石取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攀、折、钉、栓、刻划树木,损害树根、树干、树皮或者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绿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如何处理损害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未按照保护和管理方案开展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死亡的,处以每株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害一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损害二级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四万以下罚款;损害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保护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如何处罚擅自砍伐树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违法行为?

  本《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损害绿化及其设施,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及其保护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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