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2013-08-22 16:26:26         来源:西安晚报     浏览次数: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审批,并缴纳绿地占用费;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即日起至8月31日,《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卫生医疗场所绿地率为25%

  《草案》指出,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及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绿地控制指标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草案》明确了新建项目的绿地控制指标。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

  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

  《草案》指出,以上建设项目属于改造或明城墙内的新建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5%;属于明城墙内的改造项目还可以再降低,但降幅不得超过3%。

  新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此外,新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新建公共设施应绿化屋顶

  《草案》指出,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建筑规范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鼓励新建商住楼创造条件实施屋顶绿化。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墙体、立交桥、高架桥柱等建(构)筑物实施垂直绿化。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单位,应当实施临时绿化,满足以植物覆盖裸露土地、防治扬尘的要求。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缴占用费

  《草案》指出,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照批准面积和期限占用,并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地占用费。绿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砍伐树木“伐一栽三”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移植树木,应当提交移植树木的种类、数量、规格、位置、权属人意见等书面材料。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行道树(胸径在40厘米以上)50株以上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原地无法补栽的,应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易地补栽。经批准移植树木的,应当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移植。

  特色

  展古城风貌鼓励广植市树市花

  《草案》指出,城市绿化应充分利用自然、人文资源,注重生态保护、休闲游憩、防灾避险等功能协调一致,突出古城风貌和特色,鼓励按照规划广植市树中国槐和市花石榴。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处罚

  擅自在绿地设广告最高罚5000元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各类破坏树木的行为。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绿地内设置广告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处以砍伐、移植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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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1日之前,您可登录市法制办网站查看《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全文。如果您有好的意见或建议,可发邮件至xafzbfgc@163.com;或发传真至86788348;还可写信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编710007)。

编辑:zhu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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