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海:生态环境需要一个制度建设
2015-01-23 09:11:09 来源:东方早报 浏览次数:
其次,设计责任公平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国外在重视政府在环境保护制度中的管制、引导和合作作用的同时,也注重公众个人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例如日本在《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四条规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第三,重视运用经济激励性制度来解决环境问题,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和激励企业持续进行技术创新,达到提高环境治理的效率和灵活性的目的,例如对可能造成污染的产品的销售征收押金,当符合某些条件时,如把用过的或废弃的物品送到集中地,从而避免了污染,这笔费用就可退还。瑞典、挪威、丹麦等国的城市都对金属容器、塑料容器和玻璃瓶等实行了这种制度。
第四,调动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比较典型的是美国的城市社区协议。鼓励普通公众进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众对污染者的污染行为和环境监管的渎职行为提起诉讼,有力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实际上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也改变了传统的只有政府和企业的“二元”污染控制结构,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三元”污染控制结构。
重视环境不得恶化原则
如果坚持原有的达标排放合法,则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很难变好,因为排污达标就不需要改善了,环境优良、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将难以避免环境质量恶化。
面对新形势的挑战,上海必须要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上,实现以管理控制为主导向强制化、市场化、自主化综合协同控制措施进行转变。上海必须要改变传统的分部门管理、防治结合、达标排放合法、政府主导保障、污染者治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设立原则,改为整体统一管理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上海市环境不得恶化原则、公众参与原则、损害环境者付费原则,并进而通过这些更为科学、更加系统、更具有前瞻性的原则来指导制度的设立和运行。
整体统一管理的原则要求上海加强各环境要素综合管理,注重协调各环境要素的分别管理,建立综合性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并且实行跨行政区域和跨部门的环境资源管理;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我市如果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部分项目的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或范围不能做出科学判断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该项目不予通过的意见;上海市环境不得恶化原则强调并非企业达标排放就为合法,而是排放的标准不能低于周边环境的现有标准,如果坚持原有的达标排放合法,则环境质量差的地区很难变好,因为排污达标就不需要改善了,环境优良、环境容量大的地区,将难以避免环境质量恶化,只有坚持上海市环境不得恶化原则,才能保证环境一直向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和改善;公众参与原则要求公众提高环保意识,确立公众对环境管理的问责制;损害环境者付费强调只要是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排放污染物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生活活动,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于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然后将损害环境者缴纳的费用,交由第三方进行相应的专业化治理,并且进行严格的监控,以保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上海必须构建预防-管制-激励-事后补救并重的保障制度体系,同时设计适当的机制,保证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制度的有效运行。上海生态环境保护事前的预防性制度体系最主要的是创设上海生态红线保护制度,强化上海环境总体规划制度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和控制,严格生态准入,在污染源的产生上做足“减法”,争取进一退二,强化生态监管,恢复和改善上海特殊地域、特别环境要素的生态功能,有效保障重要生态区域和环境要素的基本功能;上海生态环境保护的事中管制性制度体系,最主要是深入推进排污收费制度建设,加快改革生态环境利用申报与许可制度,进一步构建环境监察制度体系,尽快形成土壤、大气、水等的监管网络,并且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对于上海农村环境要采取环境监察一体化管理,设立农村环境监察队伍,完善农村环境监察的区域性组织;上海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激励性制度体系最主要的是针对部分产品创设环境押金制度,积极促进环境产业基金制度发展,改革和完善环境补贴制度,提高生态补偿制度实施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构建生态环境自主化治理制度的模式;上海生态环境保护的事后救济性制度体系主要是创设和构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体系,加大力度改造限期治理制度,构建和大力推广生态环境破坏的第三方治理制度,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实践性工作。
生态环境建设需要我们遵循生态文明发展的规律,努力改革政府对生态环境的原有管理模式,从传统的政府规制型为主,向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型和自主参与型为主转变,大力鼓励和引导企业和市民参与生态环境建设,最终依靠制度建设把上海建设成为宜居之都、生态之都。
编辑:l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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