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湿地生态系统退化 部分丧失动植物栖息地功能
完善湿地相关立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湿地保护从何处入手?许多委员建议,首先国家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对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生态修复作出明确规定。
“现有法律法规尽管有湿地保护内容,但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条文分散在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部门单行法规中,有的条文还互相矛盾。二是条文内容是从湿地单一要素出发的,没有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角度出发。在国家层面没有专门湿地保护法规,因此保护工作缺乏足够法律支持。”贾治邦说。
“建议国家层面加快湿地保护的专门立法,以法律条文明确湿地的基本界定,湿地保护、开发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重点举措,明确湿地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湿地保护区土地权属等基本问题,明确破坏湿地行为的惩处边界和执行标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政协原主席陶武先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副省长谢茹则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明确湿地“生态用地”性质,划定湿地保护“红线”。统筹相关部门法规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许多委员建议完善水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特别是重大工程项目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湿地生态补偿制度是以经济措施为主,综合运用财政、税收、市场等手段,协调湿地生态系统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长江流域在实施财政反哺湿地生态保护政策上可先行一步。”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建议。
全国政协常委、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清华建议,编制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总体规划,制定完善国家湿地生态补偿法规,设立长江中下游湿地生态补偿基金,建立长江中游湿地生态补偿协作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政协主席杨松建议,将拟订的8亿亩湿地红线在编制国家“十三五”湿地保护规划中落地划实。在重点湿地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恢复湿地面积,改善湿地功能。比照退耕还林办法,出台退耕(渔)还湿政策,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制订“湿地资源恢复费”相关政策,从水电费等有关湿地资源利用收益中按比例安排湿地保护资金。
“要正确认识长江经济带开发战略与湿地保护的辩证关系,既要实施经济带开发又要依法保护湿地,把湿地良好的生态环境与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表示,要把湿地开发和保护纳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总体规划,要编制全流域湿地保护专项规划,将湿地保护与有关地方的经济带发展有机衔接起来。
编辑:jiaol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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