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通过 2016年实施

2015-12-14 09:06:55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报     浏览次数:

  近日,《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经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明确,将每年11月6日设为“安徽湿地日”。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各地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应注重绿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衔接。

  《条例》强调,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占用湿地和擅自采砂、取土等10种行为。采矿塌陷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综合治理塌陷区水面、洼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塌陷区积水区域建立湿地公园等。工程建设、土地开发应不占或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前,应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占用重要湿地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编辑:jiaoli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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