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城镇化与新型城镇化的区别与联系

2016-07-25 09:50:06         来源:规划头条     浏览次数:

  城镇化内涵演进与新型城镇化概念提出

  城镇化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在不同阶段,其内涵不断变化。在改革初期,城镇化带有明显的粗放型特征,重外延、轻内涵。其核心任务是调集一切资源发展农村的非农产业,促进人口的就地转移。

  外延的无序扩张带来严重的内涵问题。首先,小城镇缺乏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效率低是小城镇的一个先天缺陷。其次,最初的小城镇发展动力主要来自于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市场力量,导致资源配置的失灵,无节制地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以及对土地的掠夺式占用。这些缺陷注定早期的城镇化模式具有过渡性质,对它的调整就成为必然。这种调整至少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小城镇优先发展的战略,重新认识到大中型城市的作用,开始强调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必要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提出:“有重点地发展小城镇,积极发展中小城市,完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2002年十六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第二,改变过去片面强调城镇外延扩张的做法,开始注重城市与城镇功能的完善。2007年十七大报告提出:“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当然,城市与城镇的功能定位不同,功能完善的内涵也不相同,这进一步涉及产业结构的调整问题。农村城镇化是城镇化的第一步,现已基本完成。第二步是农村城镇功能的完善与产业体系的构建,即城镇城市化。与此同时,大中型城市要实现生产与服务功能的升级,即城市现代化。后两步是当下工作的重点,它与产业结构变迁一起,构成了城镇化内涵转变的核心。

  第三,改变过去为城镇化而搞城镇化的教条思想,减少城镇化的盲目性,注重从经济社会效益全方位评价的角度,发挥城镇化效益对城镇化规划的引领作用,不再像过去那样顾此失彼。社会效益评价既包括对人的评价,也包括对物的评价。

  第四,城镇化的推动力量从过去自下而上的自发力量,转向将市场机制的自发力量与政府规划的自觉力量有机结合起来。要保证城镇化内涵的上述转变,就不能像20世纪80年代那样仅靠乡镇企业的自发力量来主导城镇化建设,要引入政府调节来克服市场失灵。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而不是矫枉过正,已成为我国城镇化内涵转变过程中,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

  上述内涵转变集中体现在新型城镇化上。党的十八大提出新型城镇化概念,虽然仍沿袭城镇化的提法,但此城镇化已非彼城镇化。它不是对20世纪80年代城镇化的简单复归,而是一种扬弃,是城镇化的升华版。

  新型城镇化与城市化仍存在重大区别

  毫无疑问,新型城镇化与城市化概念具有共通性,特别在人的城市(镇)化方面,二者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正因如此,有人提出,为避免概念上的混乱,可以用城市化来代替城镇化。我们认为,这是不可取的,因为新型城镇化与城市化之间仍存在重大区别,特别是空间定位上的区别。

  如前所述,城市化强调人口与经济社会活动在城市的集聚。英法等老牌资本主义国家特别强调大城市的发展;后发的美德则强调中等城市的发展;再后来的日韩等国则强调大城市群的发展。可以看出,在这个过程中,它们的空间定位都带有明显的城市偏向性。

  新型城镇化,则强调人口与经济社会活动在地理空间上的均衡分布,它虽然摆脱了过去对小城镇的片面依赖,但仍强调小城镇扮演的重要角色。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产业从农业向非农业的转换,是一个系统工程,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有过渡的形式,城镇就是农村与城市之间的过渡带。它符合中国的特点。在地理空间上,新型城镇化已不再局限于人口从农村向城市(镇)的转移,还强调它在城市与城镇之间的均衡再分配。今天城市(镇)的分类调控思想就体现了这种取向:严格控制大城市的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人口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这里农村城市化和城镇发展仍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前述的城市偏向型的空间定位,也未必就适合于发达国家。20世纪,城市学家霍华德提出了著名的田园城市理论,强调城市要为健康的生活和工作而设计,它不能太大,最好为农村所包围……在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这种超前的理念只能算是一种梦想。但在今天的中国,田园城市的理念正在变为现实。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注:(1)带*为2011年数据。

  (2)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指标中,常住人口不含16周岁以下人员和在校学生。

  (3)城镇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含廉租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为65.0—115.0平方米,新建城市为85.1—105.0平方米。

  (5)城市空气质量国家标准:在1996年标准基础上,增设了PM2.5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调整了PM10、二氧化氮、铅等浓度限值。

  资料来源:《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编辑:shangxiy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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