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创新:德国汉堡港口新城开发
汉堡港口新城开发现状图,2015年版
汉堡港口新城建设情况鸟瞰图
2.3 以建造规划为工具的精细化形态管控
符合总体城市设计设想的建筑设计方案,是“规划交接期”的核心成果。建造规划将设计成果中与城市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转译成为一系列细致的管控要素,通过规划本身的法定化,获得管控效力,确保方案得以贯彻实施。在这个过程中,建造规划体现出对建筑形态和空间环境有力的管控能力。
汉堡港口新城3号建造规划图则
汉堡港口新城3号建造规划覆盖范围鸟瞰图
3 对上海城市更新背景下控详规划工作的思考启示
3.1 渐进式规划结合城市开发建设进程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调对规划区域的有效覆盖,前置于具体开发项目,缺乏详细的开发计划支撑,规划指标脱离实际开发主体需求,又由于管控较为刚性,在后续开发进程中自发或被迫地进行反复调整,流程又较为复杂,对设计资源、时间和经济都是一种损失。
港口新城建造规划强调实用属性,成果注重与实际建设接轨,因而具有务实而渐进的特质。建造规划不要求对规划目标区域进行完全覆盖,而是结合开发实际需求,采用“打补丁”的方式循序渐进进行编制。一份建造规划往往只包括一个到数个街区,并锁定开发主体,针对具体项目及其要求而有的放矢。
结合国情,可以考虑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渐进式分层编制。作为第一层次,控详规划针对整单元形成框架性规划,明确地区发展基本框架,形成不可突破的原则、指标和事项,如交通系统、市政和公共设施、开发强度适用等;作为第二层次,则根据实际开发需求,结合开发主体和土地开发进程,编制更为详细的控详规划局部深化,确定开发容量、业态配比和空间管控等具体指标和规定;以此对开发区域进行有层次的、渐进式的覆盖。
3.2 “规划交接期”协调和土地出让制度创新
实现“规划交接期”协调和渐进式控规编制,需要对现行土地出让制度进行优化。中国土地出让采用招拍挂制度,控规作为前置条件,无法在前期锁定开发主体。从城市建设实际需求出发,建议形成“预出让”制度,增加锁定开发主体和土地正式出让两个环节之间的时间,使规划交接协调成为可能,在开发主体进行建设方案深化的同时展开控详规划局部深化编制,增加地方政府的开发控制力和可实施性,同时降低开发主体的开发成本。
上海市进入城市更新时期后,大多数更新项目在进行更新规划时,已存在权属主体。通过权属主体可进一步明确开发主体,从而进行规划交接协调,进行规划编制。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协调过程的运作加以明确和规范。
3.3 依托控详规划进行精细化城市设计管控
传统控规侧重于平面规划及技术指标,缺少对三维空间的关注。为此,上海自2011年开始创新性地引入控详规划附加图则,大大扩充控规管控范围,为城市设计提供了具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管控路径和工具。对于局部深化层面的控详规划,由于开发主体的介入和开发计划的明确,使更为精细化的设计管控成为可能。结合这种情况,可通过附加图则对功能业态、建筑形态等内容进行更为精细化的建设管控。
建造规划的编制者往往就是建筑师,与之相比,控详规划的编制者一般不具备建筑师背景,规划师提出的要求与建筑师对具体地块的理解、地块的内在开发要求,以及现行规范之间存在错位,造成附加图则和建筑设计之间的矛盾,影响了附加图则的合理性和严肃性。在编制控详规划附加图则的过程中,应考虑设立相应程序,对接建管,以及引入专业建筑师,进行图则的校核、审查、勘误等工作,加强与建设项目的衔接,维护法定图则的权威性。
编辑:shangxiy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