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河北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条例》将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湿地资源相对较少,但湿地类型丰富,在涵养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当前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仍比较薄弱,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湿地保护认识不到位,存在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湿地保护责任主体不够明确,存在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状况;管理机构无执法权,存在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划定湿地保护生态红线、加大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等方面对湿地保护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部门,承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责。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和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对不同类型的湿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加以保护。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管理部门及联系方式等。
《条例》提出,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通过产业转移、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人才培训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条例》明确,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对划定的湿地生态红线要加强监督管理,因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导致湿地面积严重萎缩、生态功能遭受严重破坏或毁灭性损害的,要实行严厉的终身责任追究制。
在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方面,《条例》对各种破坏湿地的行为予以列举,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明确对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取土;向湿地违法排污;捡拾鸟卵,捕猎野生动物;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等行为都要给予处罚。
编辑:li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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