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目前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拟规定,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将被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份之一,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的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繁重。尽快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于上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目前,《条例(草案)》正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建议以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于今年12月15日前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工作委员会。
《条例(草案)》 是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草案)》提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指导,加大财政投入,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基础设施、能力建设等。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在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相关部门应编制生物物种名录和红色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珍稀、濒危等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建立自然保护区。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可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地)、原生境保护小区(点),划定禁猎(渔、采、伐、牧)区,规定禁猎(渔、采、伐、牧)期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自然保护区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在自然保护区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向野外扩散、放生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除责令改正外,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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