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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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日期:2007-08-22     来源: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作者: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我要评论()



    为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投标行为,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7年6月6日正式发布。

 

附:

上海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进行养护的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具体负责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原则)

  本市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逐步培育养护作业市场,循序推进养护招标。

  第五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交易场所)

  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公共绿地和行道树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可在园林分中心进行,也可通过有关政府采购部门进行。

  第七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绿化管理局投诉受理机构或监察部门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并持委托代理合同副本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一条(招标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实施招标:

  (一) 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 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养护作业量清单、等级要求、现场服务条件等。

  第十二条(招标信息发布)

  纳入公开招标的绿化养护项目,招标公告必须在市绿化门户网(<http://lhj.sh.gov.cn>)或相关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项目的性质及规模、对招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入围方式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纳入邀请招标的绿化养护项目,招标人应以书面邀请书的方式告知拟投标单位,并载明项目名称、地址、性质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以及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五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十六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必须具备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的能力;

  (一)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项目;

  (二)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或取得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证书的,可承揽2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项目;

  (三)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的,可承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项目;

  (四)承揽行道树养护作业、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等特殊项目的投标人应同时获得上海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关专业的养护能力认定;具有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的,可直接承揽本项规定的特殊项目。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投标保证)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一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 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 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 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 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六)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七) 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

  (三)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 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抽取时间为开标前72小时内,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应保密。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上海市绿化养护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在绿化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由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三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重新招标)

  评标时当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备案及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信息在市绿化门户网(<http://lhj.sh.gov.cn>)或相关政府采购网上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合同的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五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1日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七年五月

摘自  园林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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