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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岂能“走马观花”
日期:2008-09-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我要评论()



  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对一个建筑工程公开招标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

  存在问题

  流于形式据查,该采购代理机构此次共审查了60家报名投标供应商。由于当天下午3点就要举行开标会,审查人员只好仓促上阵,加班加点,资格审查从上午10点到中午1点,用时3个小时,每家企业平均审核时间只有3分钟。而每家投标供应商的有关资料少则十多页,多则几十页,在短短3分钟时间里进行的所谓审查,只能是“形式主义”,出现纰漏并不奇怪。

  动机不纯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坦言,对供应商资格进行仓促审查,其最主要的目的当然是剔除不合格供应商,但还有一个“秘密”动机:合格供应商同样要剔除部分,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考虑此次招标报名响应的投标人太多,工作量和采购成本较大。于是,就设置了苛刻条件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精简,人为地强行缩减投标竞争范围。

  过程不公开经过资格审查,最终只留下了12家投标供应商,这些投标供应商被通知参加当天下午的开标会。而被“涮掉”的48家投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既没有说明理由,也没公布结果。这些投标供应商事先不知道已遭淘汰,事后也不知道为何被淘汰。

  问题分析

  “走马观花”失误难免监管部门发现,在12家审核合格的投标供应商中,有2家存在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细节问题;而被淘汰的48家投标供应商中,却有各方面都符合条件,资质较高,业绩较好的。监管部门就此事询问有关人员,回答为“失误”。确实,忙中难免出错,仓促、草率实际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由此产生的失误是对供应商公平竞争权利的侵害。

  阻挠供应商竞争不合法《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本行业采购市场。因此,类似上述淘汰合格供应商,缩小投标竞争面的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精神的。同时,也将影响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采购效率的有效保障。资格审查只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中的一个细节,但如果这一环节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势必影响整个采购工作的全局,且容易引发投标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端正态度

  资格审查非小事一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树立“资格审查非小事”的观念,审查环节的每一项工作都要坚持按法定程序进行;二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督工作,派专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资格审查的“三公”;三是供应商要敢于对资格审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和采购市场秩序。

  资格审查要慎重首先,进行资格审查要有充分的时间,不能搞“闪电战”。笔者认为,资格审查应在开标会召开前几天甚至是一周内进行。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有关供应商及时应对,做出解释和申诉。其次,制定资格审查标准要慎重。应根据采购业务的具体特点,本着“把握关键,不拘小节,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制定供应商准入条件。三是审查过程要慎重。对每家投标报名单位的审核,都应有主审人和复核人,且要求签字以示负责。

  资格审查坚持“三公”一是公开。在发布招标信息的同时,要把既定的供应商准入条件及时以书面形式公布;资格审查的过程要请财政、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现场监督;资格审查结果应在开标一周前通知报名供应商,被淘汰的要说明理由,给予其申述和解释的机会。二是公正。要做到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三是公平。凡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管有多少,一律准予参与平等竞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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