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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规划新泉城
日期:2008-10-09     来源:大众日报     作者:   我要评论()



  城乡建设,规划为先

  《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8年7月11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并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全国第一部获得通过的城乡规划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以其开放的立法过程、全新的行政理念、鲜明的地方特色,成为济南市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继续保持泉城特色、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从“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

  2004年底,济南市规划局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省会规划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全面推进“一张蓝图、一个流程、一套法规、一个制度、一套体系、一支队伍”“六个一”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

  科学立法,首先要广纳民意、尊重民意。早在《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部门起草阶段,市规划局就通过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详细了解城乡规划管理现行体制和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进入政府审查阶段后,市政府法制办、市规划局联合在报纸、网站上全文刊登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08年初,草案分送27个市直部门会签,分送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针对反馈的46条意见,市政府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逐条进行了分析研究,采纳了大量合理建议。

  2008年4月24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水源地保护、公共设施建设等问题成为常委们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5月 13日,市政协会议室。代表各行各业的政协委员们济济一堂,为规划立法进一言。这是济南市人大首次就地方立法专题向政协委员征求意见。

  立法调研,社会公示,还有专家论证会、部门协调会等等,短短一个半月内,社会各界共反馈意见32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都对《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予以肯定,并提出了完善意见。

  从“规划城市”到“统筹城乡”

  济南城市规划区有多大?

  2004年启动、 2006 年编竣的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将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由 2570平方公里延伸到3257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由526平方公里扩展到1022平方公里。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其中,统筹城乡发展是“五个统筹”的首要内容。

  城乡建设飞速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规划立法与时俱进。《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济南市城市规划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把城市、镇及其周边的乡、村庄纳入有机统一的规划体系中,密切济南城市核心与周边乡村、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真正落实了全市的“规划一盘棋”。在规划管理方面,《条例》更是强调规划管理权的集中统一行使,把南部山区、周边市镇组群、各类开发区和风景名胜区等全部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范畴,为规划管理体制的调整优化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法规依据。

  从“城市”到“城乡”,一字之差,体现的不仅仅是规划管理范围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规划理念的提升——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乡统筹发展,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从“管理控制”到“引领发展”

  结合近几年来市规划局在转变部门职能,增强服务和保障发展的能力方面做出的探索,《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快其由传统的“ 管理控制型” 机关向“ 引领发展型” 机关转变。

  参照对比此前一直执行的《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不难发现,在行政基本理念上,新旧法规之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技术控制性内容减少。旧法规中的规划技术指标如建筑间距控制标准、退让道路红线要求等在新法规中已经不再出现,取而代之的多是指导性、引导性规定。新法规体系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了更广阔的空间,在符合法律、法规、上位规划和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实际建设需要,合理、 充分地利用建设用地,彻底消除了“一刀切”式的管理模式。

  更尊重社会的发展诉求。规划是调控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规划的编制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调控的过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要求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草案,采取听证会、 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予以充分尊重,对意见的采纳情况也是规划报审的重要材料之一。

  泉城特色保护从一个条款到一个章节

  济南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更拥有世界独特的泉水地貌。济南规划立法一直高度重视对泉城特色的保护。《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总则第四条中提出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的基本要求,而《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更是统筹保护与发展、继承与发扬的关系,以“泉城特色保护”专章、共七条的篇幅,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重视泉城特色的保护,成为这部法规的最大亮点。

  按照《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制定和实施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突出山、泉、湖、河、城整体风貌的保护,重点保护名泉、湖泊、河流、山体、古城、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和特色街区。

  为了切实实现南部山区在“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编制济南市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在南部山区保护与发展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内,除农村村民住宅外,各类建设工程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以《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核心,以《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4部政府规章为支撑,辅之以近四年来市规划局制定的 70余件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一个将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纳入到规范化轨道上来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泉城规划也进入了一个科学规划、民主规划、依法规划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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