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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议绿化条例草案 绿地不达标不能交房
日期:2008-12-24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   我要评论()



  建住宅绿地不达标不能交房

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昨天下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修改稿)》;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室、“一府两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听取了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的说明等。

绿化条例

居住小区绿地人均1平方米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昨天下午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宾馆、饭店、文化体育场所为30%,其中居住区按照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按照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露天停车场需种遮阳树木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栽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木。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局长、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董瑞龙告诉记者,目前,城八区仍然有100多个一棵树也没有栽种的大型露天停车场。今后,市内达到一定停车规模且具备绿化可能的大型露天停车场,都需要栽种一定数量的遮阳树木。政府将对露天停车场的植树绿化进行一定数额的补贴,其余资金则由各单位自行安排投入。

小区绿地图纸永久公示

草案同时规定,绿地系统规划在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可以采用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公共绿地改用途应市政府批准

草案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的性质和用途。中心城、新城、建制镇范围内,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应当经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乱砍伐树木要补种10倍

对于出现违反规定条款的行为,草案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不按规定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在规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5倍的树木,并可以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所移植树木价值3至5倍的罚款。特别是违规砍伐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地点补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所砍伐树木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绿地不达标不能交房

草案提出,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办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市人大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雷德才在报告中提出,严格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十分必要。为此,建议新增内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针对此条款,董瑞龙表示,今后绿化部门将介入到审批过程中,新建的住宅小区如果绿地面积与规划面积不符合,不能达到标准,则不会予以审批,房屋也不能交付使用。

委员建议

禁止露天烧树叶

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在分组审议时,有委员建议,可否把北京每年的植树日写入条例中,并且在条例中对参加植树人员的年龄、组成和具体植树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比如,详细规定出哪个年龄段的市民应该在植树节时参与植树,各单位什么类型的人员需要参与植树节活动等。此外,全国统一的植树节是在3月12日,而北京的植树日是在4月的第一个星期日。从北京的传统气候看,其实4月的第一个星期日已经进入了植树季的尾声,并不是很适合再大规模地栽种树木。相比之下,如果将北京的植树日改在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那么树种的成活率会更高。因此建议将北京的植树日改在3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

有的委员建议,北京绿化最薄弱的环节是在冬季。一些比北京冬季更加寒冷的国外城市,到了冬天依然会有满眼的绿色,但北京一到了冬季,看上去却是一片枯黄。因此,《北京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应当增加“根据北京的特点,着力加强冬季适宜林草木的引进”等内容,专门解决北京冬季绿化欠缺问题。

针对在绿地养护过程中,露天焚烧树叶树枝现象时有发生这一问题,有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禁止露天焚烧树叶、树枝和枯草”的内容。

此外,有委员还建议,草案中应增加“因防洪、防火等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法律援助条例

医疗事故纳入法援范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引在会上作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二审草案中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第九条第七项:“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应增加“医疗事故”事项。使发生医疗事故的当事人经济困难就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医疗事故”的受援主体范围,只有经济困难群体才适用。

援助范围扩至低收入家庭

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据了解,目前,北京市现有低保人员约14.3万人,现行的低保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390元。而根据本市即将在近日出台的低收入人群认定标准,初步拟界定低收入人群认定标准为本市低保标准的1.7倍。也就是说,低收入人群标准为家庭月均收入660元左右。经过测量后的低收入群体人数为低保群体的1.7倍,约为24.3万人。自此,法律援助的范围扩大了10余万人。

张引表示,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低收入人群认定标准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低收入人群社会救助办法正式出台前,各区县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来暂时自行界定低收入人群范围。

审查时间将缩短为5天

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初审条例草案相比,办理工作时间缩短了2天。

法援有关费用拟减免

针对法律援助人员在接到法律援助案件后,存在调查取证难,或是有时候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能给予应有的支持配合等问题,修改稿中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利用档案资料、调查取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予以协助。”

还有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调研过程中,基层法律援助机构也反映,一些受援人无力支付鉴定费,导致司法鉴定等直接证据无法获取,从而影响了法律援助的质量,或者使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据此,修改稿明确规定: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所涉及的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以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查阅档案资料、从事调查取证活动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免收、减收或者缓收。

建议办复

1312件代表建议全部办复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张清在本次会议上做了《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共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1312件,截止目前,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

《报告》提出,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076件,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主席团讨论通过把代表议案作为建议处理的236件,以上两项共计1312件,其中,财政经济方面的168件;城建城管方面的595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方面的208件;公安民政劳动人事方面的254件,其他方面的87件,共涉及108个单位。截至11月底,收到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230件,已办复160件,其他建议正在办理中。对于代表不满意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将逐件向代表以及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对代表明确签署不同意的办理件进行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办。今年共确定了12件作为补办件,代表对办理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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