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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09-01-21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作者:李秀珍 张一梁   我要评论()



    1月15日,自治区法制办与自治区林业局、农业厅、建设厅在南宁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新闻发布会,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廖培来、罗永魁、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唐标文、自治区农业厅法规处处长等出席了新闻发布会。会议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12月3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在会上介绍了《办法》制定的意义以及规范的主要内容。据介绍,近年来,我区内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在资源的开发过程中,未能把握和处理好合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疏忽履行野生植物保护职责,加上社会公众普遍对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野生植物破坏行为频频发生且得不到有效制止,造成了野生植物资源的流失与破坏。为了正确处理好野生植物保护区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区野生植物资源,《办法》对野生植物的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经营利用管理、行政执法检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对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责任感,促进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办法》明确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区和保护点的建立,以及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监测、调查等职能履行主体,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如规定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自治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在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规定每年9月为自治区保护野生植物宣传月。

  其次,《办法》规定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利用和经营的备案制度,以解决好野生植物保护和有序利用的关系。《办法》规定以商业经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人工培育、种植、加工等利用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管理。采集珍贵野生树木,应当同时遵守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持有所在地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或者采集证。

  为加强对境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办法》还规定外国人不得在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必须向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设区的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于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或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廖培来、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唐标文、自治区农业厅法规处处长胡韶清在会上分别就《办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进行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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