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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口述与非物质遗产申报指南
[日期:2006-06-27]  来源:中国世界遗产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引 言

1972年巴黎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公约对人类的整体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但是,这个公约不适用于非物质遗产。因此在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获得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因此在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

这种国际标准文件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并向人们指出,有大量属于文化特性和少数当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因此,急需告戒有关当局及这些遗产的拥有者,使他们知道这些遗产的重要价值,并知道怎样去保护它。建议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非物质遗产要给予更大的关注。秘书处根据建议的精神不断提出活动方案,如非物质民间传统遗产的动员行动、清查行动、抢救行动、宣传和维护行动等。执行委员会在142次会议上通过了5.5.5号决议,并且为建立“人类生动财富”系统制订了工作指南,同时总干事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类生动财富”系统。

基于同样思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见附件1)规则中关于国际鉴别的目的和“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叙述如下: 目的:号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的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文化特异性永存不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也是为了鼓励个人、团体、机构和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积极配合其有关纲领和1989年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议书对有关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管理、保存、保护和利用。定义: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 传统 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

指南的制定是为了指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方式
每个会员国每两年只能申报一个国家作品。多国共同体的多民族作品可以在每个国家的限额之外申报。
参评作品的申报可以通过:
a.会员国或联合会员国政府提出;
b.政府间组织在听取有关国家的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的意见后提出;
c.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在听取本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的意见之后提出。
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它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二、申报单格式和内容
申报单应按照本指南附录中所要求的标准格式制作,另外每个申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一个适合于这种文化表达的计划。包括参评作品的法律规范和在后十年中对该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保存、支持和使用的办法。这个行动计划要对所提出的措施和措施的执行提出完整的说明,并要充分考虑对传统的传播衍生机制的保护。
2、协调行动计划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建议的预定措施之间以及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之间关系的具体办法。
3、使有关群体对他们自己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所要采取的措施。
4、社区和(或)政府内监督其参评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作品与申报的作品不会变更的监督机关名称。
申报作品相关的评选文件齐全。包括卡片、摄影、幻灯、录音、录相及其它有用材料。对作品要有分析说明,并备有完整的参考书目。

三、评审团
总干事要在各成员国、非政府组织及秘书处提名的基础上每四年任命一个包括9名成员的评审团。这个评审团的工作方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国际评审团工作规则”来确定。

四、评选标准
在评定工作中评审团及其专家们,把规则(附件1)中的第一条作为主要条件:即,参选作品应该具备体现人类的创造天才的优秀作品的特殊价值。因此,为了让评审团注意到这一点,参评作品的特殊价值要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
1、或者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
2、或者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
3、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为了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还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规则的五项条件。因此,此申报的作品应该:
4、表明其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
5、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
6、能够很好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
7、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
8、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加速的演变过程、或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五、参评作品评审办法
作品申报表只能由会员国国家当局经过有关群体代表们同意进行申报,方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接受。第一次申报应该附有预览表,表中列出会员国计划要在后十年中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 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一旦前一个预报项目的表格失效,应该提交下一次申报的新表格,申报表上报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秘书处对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教科文组织的组织程序要求之后进行登记。每个申报表都要包括本指南第七条的内容,而行动计划是不可少的。为了使评审团能够对行动计划进行公正的评审,秘书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委托公众权力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对文化价值进行抢救、维护、立法保护、传递及传播;
2、在尊重国家和地方传统的原则下,建立合适的管理机制,并建立实施有效的控制机制;
3、采取措施使社团或个人了解遗产的价值和保护遗产的重要性;
4、赋于有关社团职权和利益;
5、赋于遗产的拥有者的职权;

可采取以下措施:
a) 在地方集团的内部对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
b) 对传统文化进行登记,建立必要的文案,以便于研究人员在全国和国际范围内能得到信息,鼓励对遗产的维护进行科学研究。
c) 关注遗产的拥有者,提高技能、技术和文化表达形式的水平。
d) 关注遗产的拥有者,把他们的技能、技术和文化形式、传给学员和社会上的年轻人。

填写好的参评作品申报表由秘书处登记,并在附上必要的补充文件之后,一个或多个非政府组织以及由总干事根据评审团的要求指定专家对每份参评作品表进行评审。由总干事或非政府组织指定的专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国际评审团职能规则的规定对报上来的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准备一份评审报告(用法文或英文书写)进行宣布。

评委的评审包括:
1、简短历史和地理情况的描述;
2、针对参评作品的评审条款认证;
3、世界同地区申报项目的对比研究;
对所评审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能否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表示同意或反对意见。

六、参评作品的评审日程和评审程序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国际评审团工作规则”,总干事每四年的12月末任命新的9位评审团成员。

每两年的12月31日结束对一届参评作品的统计,12月31日以后收到的参评作品计入下一届评审。作品的申报表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研究,然后递交由评审团和总干事指定的专家组进行审议。申报表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在当年的年底之前寄回秘书处。

评审团每隔两年的一月份集中开会,认定哪些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够条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作品。1月底之前评审团向总干事提交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作品和两年后复审的作品的意见。

总干事每两年的2月份举行仪式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

专家的评审报告递交给评审团作最后评审,评审团把决定性意见列入两个表中提交给总干事。一个表是建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另一个表所列的参评作品是建议在两年之后复审。

总干事根据评审团的建议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所宣布的全部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列入一个名录表中,于公布的第二个月发表,这个名录表还发给会员国并公布于众。

评审团在实施代理业务中,不考虑参评人员的国籍、种族、性别、语言、职业、意识形态、宗教情况、但评审团可能要求非物质口头遗产的管理人员到场或征集他们的意见。

会员国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不应对他们国家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采纳发表意见,他们只能根据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提供补充信息。

如果有捐赠国或私人赞助商提供预算外的资金支持奖励活动的设立或赞助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抢救、保护、弘扬活动,评审团可以在众多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中挑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优胜者。优胜者的评选标准根据创立的每个奖励活动或奖励金额确定。

七、评审后工作
当一个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宣布之后,秘书处根据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不同性质,与主管机构一起制定出适当的后续工作程序以保证该作品行动计划的实施。

八、国际资助
a) 用于支付制定参评表格的费用(预备性资助)
b) 用于鼓励对已公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品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抢救、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的实施(保护资助)。

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可以为申报表的制作和项目的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智力资源进行鉴定。

要获得预备资助金,国家主管机关应该提出申请,包括对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简介和对参评作品申报表制作费用的估算。为使秘书处对该申请能分考虑,会员国的主管机构要把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列在表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预备资助金的批准从来不会超过估算的三分之二。

预备资助金分两笔支付,第二笔只有在收到财政报告之后才支付。

要获得保护资助金,列入申报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员都可以争得国家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提出对项目抢救、保护和实施的资金申请,并提供一个估算。秘书处根据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并向评审团的专家进行必要咨询后,提供所估算的部分或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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