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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遗产
[日期:2008-03-14]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①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②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③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①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②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③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④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来源:国家文物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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