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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世遗”的条件
1972年11月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届大会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l条规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通俗地说,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条件有4个:一、具有突出普遍价值;二、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三、历史比较久远;四、现状保护较好。 而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1、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3、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4、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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