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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世界遗产监测
[日期:2008-04-18]  来源: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监测就是要根据国际公认的文物保护准则(《世界遗产公约》第29条)对世界遗产地的保护状况定期进行周到的专业检查、审议和评估,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详尽的报告。

  世界遗产委员会根据报告对该遗产地保护状况作出评定,包括肯定与鼓励、情况通报、建议国际援助或合作,乃至把保护状况存在严重问题的世界遗产地列入《濒危世界遗产目录》等。

  监测意味着缔约国认真承担国际义务,通过经常的检查、评议,随时解决问题,协调矛盾,保障该国的世界遗产被持续、永久的保存。 

  监测也意味着国际社会的合作和监督,意味着主权国不再仅仅把本国的世界遗产当作本国的遗产,而且要尊重它的国际地位,接受国际公认的准则,承担对全人类所负的神圣使命。 

  监测将反映出缔约国的遗产保护水平,关系到遗产所在地(当局、公众)和主权国(政府、公众)的国际形象。

  监测是实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重要手段。 

  《威尼斯宪章》仍然是国际通行的文物保护权威文献,但在其后,又有了内罗毕建议、佛罗伦萨宪章、华盛顿宪章和巴拉宪章。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及199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发布的《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则》都具有重要意义。

  苏州古典园林的监测依据主要是国家文物法、世界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则、威尼斯宪章、佛罗伦萨宪章。

  东西方保护对象的质地、形制、环境等会有不同,但总的原则,即尽最大可能按照原状保存原物及其相关的历史环境,尽可能使其延年益寿,并尊重各个历史时代的完整信息,这些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监测工作分作系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两大类。

  1、系统监测

  这是由世界遗产地主权国每年主动进行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如果主权国愿意,也可以邀请其他方面的专家作顾问。

  《世界遗产公约操作规则》要求,缔约国每6年要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 就本国世界遗产保护状况作出详尽的说明。

  规则还要求,遗产地的管理者要对遗产的保存状况,主客观条件,一些重大举措的性质、内容及后果等做出逐年、逐月、甚至逐日的记 录与说明。

  世界遗产委员会将根据情况提前一年决定把哪一个地区或哪一个国家的问题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和审议。

  世界遗产中心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秘书处将为这一工作准备详尽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专业咨询活动。为便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及世界遗产中心更有效地开展工作,将尽可能分地区进行,把任务和责任首先落实到各个地区。世界遗产中心已设立了挪威办事处,亚太地区办事处。

  系统监测要达到目标,对遗产地来说,要提高管理水平,有超前的、稳妥的规划,以及通过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不得不付出的代价等;对缔约国政府,要提高宏观政策水平和规划水平,提高管理与预防性保护水平;对地区,如北欧、亚太,针对具体的、特殊的需要,从政策到具体项目更好地开展地区内的国际合作。 

  2、反应性监测

  对缔约国来说,这实际上是一种被动监测。这项监测工作由世界遗产中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其他机构(如物质文化遗产处)以及顾问成员进行,由他们根据从各方面了解到的线索进行考察和评估,就某些特定的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报告,再由委员会根据有关国际公约的条款作出相应的反应。

  这一过程也包括要求缔约国就有关保护状况,发生的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保护现状所产生的效应等,向委员会 提交报告。

  反应性监测的结果有可能促成为改善某一世界遗产地保护状况而进行的国际合作,但也有可能导致遗产委员会将某一遗产地列入《濒危世界遗产清单》,甚至将某一遗产地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


——根据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国家文物局提供的有关文件整理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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