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日期:2008-02-28] 来源:建设部 作者:城市建设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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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管理(10分)
1 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
2 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绿化美化工作,创建活动动员有力,组织保障、政策资金落实;
3 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实施措施有力;
4 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对全国有示范、推动作用;
5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完善,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
6 管理法规和制度健全、配套;
7 执法管理落实、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8 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规划设计(10分)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规划,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规划;
4、认真执行《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的设计、建设、养护管理达到先进水平,景观效果好。
三、景观保护(8分)
1、突出城市文化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2、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3、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4、户外广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完善,效果明显。
四、绿化建设(30分)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达到基本指标;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内。
(二)道路绿化
1、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
2、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3、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美化具有本地区特点。江、河、湖、海等水体沿岸绿化良好,具有特色,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改造旧居住区绿化面积也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园林式居住区占6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落实,设施保护完整。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开展“园林式单位”评选活动,标准科学合理,制度严格,成效显著;
2、达标单位占70%以上,先进单位占20%以上;
3、各单位和居民个人积极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墙面、室内绿化及认养绿地等绿化美化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苗圃建设
1、全市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80%以上,并且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栽植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出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每年完成,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七)立体绿化
垂直绿化普遍开展,积极推广屋顶绿化,景观效果好。
五、园林建设(12分)
1、城市建设精品多,标志性设施有特色,水平高;
2、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设施齐全,维护良好,特色鲜明;
3、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为的70%以上,绿化种植植物群落富有特色,维护管理良好;
4、推行按绿地生物量考核绿地质量,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高,绿地维护管理良好;
5、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配置要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要突出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六、生态建设(15分)
1、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2、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
3、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
4、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60%以上;
5、污水处理率35%以上;
6、城市大气污染指数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7、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湖、渠全面整治改造,形成城市园林景观,效果显著;
七、市政建设(15分)
1、燃气普及率80%以上;
2、万人拥有公共交运车辆达10辆(标台)以上;
3、实施城市亮化工程,效果明显,城市主次干道灯光亮灯率97%以上;
4、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
5、用水普及率98%以上;
6、水质综合合格率100%。
八、特别条款
1、经遥感技术鉴定核实,达不到基本指标,不予验收;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未编制,或未按规定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暂缓验收;
3、连续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暂缓验收;
4、城市园林绿化单项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加1分;
5、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每高出2个百分点或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每高于1平方米,加1分;最高加5分;
6、城市园林绿化基本指标最近五年逐年增加低于0.5%或0.5平方米,倒扣1分;
7、城市生产绿地总面积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1.5%的,倒扣1分;
8、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职能不到位以及管理体制未理顺的,倒扣2分;
9、有严重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视情况倒扣分。
园林城市基本指标表
|
|
大城市 |
中等城市 |
小城市 |
人均公共绿地 |
秦岭淮河以南 |
6.5 |
7 |
8 |
秦岭淮河以北 |
6 |
6.5 |
7.5 |
绿地率(%) |
秦岭淮河以南 |
30 |
32 |
34 |
秦岭淮河以北 |
28 |
30 |
32 |
绿化覆盖率(%) |
秦岭淮河以南 |
35 |
37 |
39 |
秦岭淮河以北 |
33 |
35 |
37 |
直辖市园林城区验收
基本指标按中等城市执行。以下项目不列入验收范围:
1、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获批准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得到实施和严格管理,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2、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及道路绿化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有机的完整的系统;
3、编制完成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植物物种多样性规划;
4、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乡一体的优良环境,形成城市独有的独特自然、文化风貌;
5、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