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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工作交流会纪实(组图)
[日期:2008-06-30]  来源:园林在线  作者:翁灵巍   发表评论(0)打印



——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发展迈出坚实新步伐

  2008年的6月11日上午9点30分,在上海浦东新区一座不起眼的宾馆内,一场会议开始举行,会议室门口的指示牌上告诉人们,举行的是“部分省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工作交流会”。类似的名为交流会的会议经常假座宾馆举行,从门口走过的客人也见多不怪,但是,这个会议对于那些从事园林绿化的企业却是意义非比寻常,用某位与会人士的话讲,这是“中国园林绿化行业一次极其重要的会议,甚至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参加会议的是国内部分省市已经成立园林绿化行业协会或者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协会派出的代表们,他们是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天津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北京市园林绿化企业协会、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苏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重庆市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绿地协会、山东省风景园林协会、深圳市风景园林协会、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另外海南省、湖南省的代表因临时有事未能出席,目前这些省市协会名下有近2500家从事园林绿化的企业会员。

  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针对改革开放30年来涌现出来的各类行业协会,这份文件肯定了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并对行业协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相比国内其它行业,对于整个园林绿化产业,由于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行业协会这类组织也还是一个新的事物,目前,各地协会的名称也不尽相同,但是行业协会的出现又是水到渠成的事情,是最名正言顺的代表行业利益,行使行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章程内就明确写明协会的性质是“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在行业协会出现之前,受制于系统条块分割和计划经济体制,特别是园林绿化建设企业,是找不到一个能代表其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利益的组织的。原先,业内常见的与园林绿化有关的社会组织,最主要的有两个。一是国家林业局下属的各级花卉协会,很明显,园林绿化建设企业从产业分工上不属于它的范畴;另一个是挂靠建设部(现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各级风景园林学会,但是,它只是一个学术性团体,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章程明确其是“全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明显也不具备行业管理的职能,无法从根本上代表企业利益。
 

  随着近年来国内园林绿化事业的大发展,企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中部分条款与实际脱节,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诸多困扰。例如,很多园林绿化建设企业反映强烈的项目经理转建造师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单个企业又没有畅通合理的渠道与制定法规的上级部门进行沟通,这样,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诞生,就适时地给企业提供了这样一个“传声筒”、成为了“企业之家”。在前不久举行的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会员大会上,面对主席台上坐着的政府领导,协会就大胆直言,坦承企业难处,反映企业呼声,博得了全体会员一片掌声。然而,由于行业协会在园林绿化业内仍然是个新的事物,因此,全国更谈不上有个统一的组织,单个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又有局限,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音量”还太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联合体就成为目前紧迫的任务,也是势在必然。这次会议的召开,完全由各地行业协会自发组织,就是为成立联合体作机制上的准备,难怪会被称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行业协会的出现,其实不光是企业的需要,也是在政府改革的大背景下的产物,前面提到的国务院文件的颁布已经说明了政府对这类新兴组织的重视。随着行政职能的转变,政府不再是企业的“婆婆”,但仅仅靠工商、税务来管理企业行为、规范市场又是远远不够的,行业协会既要作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也需要逐步配合政府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2002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2]1号)和《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沪府发[2002]2号),并专门成立了行业协会发展署,致力于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发展工作。2005年,上海市在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的基础上成立了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为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综合协调和服务。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天津市园林管理局、云南省建设厅等地方业务主管部门也对各地的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大力支持,云南省常务副省长出任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天津市园林管理局局长出任行业协会会长,为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驾护航”。在本次工作交流会上,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副局长刘庆、上海市绿化管理局正局级巡视员沈兰全还专门到场发表了讲话。刘庆指出了行业协会发展的三个阶段,从政会不分到政会彻(底)分(开)到政会合作,希望行业协会从激情开始,理性入手,要有科学发展的眼光,给与会的各地代表很大启示。

  为期两天的会议议程,时间匆匆,会议主持特意安排了尽量多的时间给大家交流发言,但代表们还是意犹未尽。各地协会充分介绍各自的发展和运行情况,畅谈感受,提出问题与建议。会上,上海行业协会臧道华会长对秘书长的充分信任,云南行业协会完全由企业自主办会参与行业管理,杭州行业协会蔡晓彤秘书长的“只要能找到一条缝,就努力做成一扇门”的执著,上海行业协会秘书长许卫星“参政议政不干政、在商言商不经商”的定位都给与会代表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深圳协会张信思秘书长的一句“这次会议是来对了”更是各地代表的一致共识。天津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第一副会长郭喜东给行业协会的工作提出了四个着力点:1.研究行业发展政策,反映问题,反映企业诉求,配合政府行使管理职能;2.规范和推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行企业市场资格准入认定,进行企业资信评估,关注苗木、资材等产品的发展;3.提高全行业质量水平和技术进步,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进行行业评比和培训;4.提高行业自身建设,提高整个行业的公信力、话语权,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企业;这四点几乎已经高度概括了行业协会今后的发展方向。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首席顾问王孝泓指出,行业协会要站在整个产业的高度上,了解行业现状,看到行业发展前景,认识自我、战胜自我,明确方向;行业协会应立足于自身建设,有作为才有地位,要代表企业利益,要敢于为企业讲话;各地行业协会需要经常交流,沟通信息,分享经验,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例如进行企业异地互认,互利互惠,为企业拓展全国市场服务;加强联合,把各自话语权形成合力。

  各地代表在两天的会议后达成了共识和共同意向,最终形成本次“部分省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工作交流会”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中首先肯定了各地协会在促进园林绿化建设发展中,找准协会工作方位,自觉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已任,坚持为政府和为会员 “双向服务”的方针;希望各地协会积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不断强化服务功能,加强自身建设。

  会议一致认为,为进一步适应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协会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形成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大环境,根据实际需要,应尽快成立全国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组织,并委托北京、天津、上海、云南四省市协会负责前期的准备和筹建工作。

  会议纪要提出,为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市场一体化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功能,应加强各地协会之间的协调和互惠,共同建设全国性的、开放的、规范的园林绿化市场。与会协会一致约定:1、各与会协会互相承认各协会会员资格,为有服务需求的异地协会会员提供义务服务。2、各与会协会为各地会员企业之间跨地区合作无偿提供咨询、沟通、协调。3、各与会协会之间实行信息资料共享,各种资料互相开放无偿提供。支持 “园林在线”网站不断优化服务,努力成为国内各地园林绿化行业协会门户网站。

  对于一些协会发展上的共性问题,会议纪要指出,今后一个阶段各协会要共同着力探讨解决完善衔接政府与企业的行业政策、确立协会工作的着力点、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优化企业素质及推动经营创新等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争取取得新经验、新成果。要共同探讨加强行业统计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提高协会的行业权威性。

  对于现行法律政策与行业发展矛盾的地方,会议纪要提出要积极争取主管部门从行业实际出发,切实提高园林绿化的行业地位,理顺行业管理体制机制。认同园林绿化工程独立专业地位,对园林建造师(项目经理)实行专业化管理,在专业化管理中发挥行业协会的法定职能。1992年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已明显不适应现实情况,建议国家建设部尽快对该条例进行修订,以促进园林绿化又好又快发展。

  6月12日,首次“部分省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工作交流会”在和谐的气氛中落下帷幕,有意思的是,会后,对于举办下一次工作交流会的地点,与会代表却产生了本次会议的唯一一次激烈“分歧”,最终,天津、杭州、广东、深圳“忍痛相让”,云南省园林行业协会“力压群雄”,会议决定,第二次部分省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工作交流会将于2009年7月在云南举行。那时,希望有更多的行业协会能够加入进来,也希望全国的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组织能够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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