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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日期:2008-07-09]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李兆汝   发表评论(0)打印



    记者: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之间有何异同?

  唐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城乡规划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是一种综合性的规划。国民经济规划、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调控和指导意义,同样也是具有综合性的规划。这三者虽然分别侧重于不同的功能,但相互之间又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因此,《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记者: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什么关系,如何相互协调?

  唐凯:从宏观管理层面上讲,在有关发展目标、生产力布局、产业发展方向、人口、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上,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密切,并且是相辅相成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制定经济制度与政策,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都是政府促进科学发展、统筹协调利益、制定总体目标的手段。两个规划都不是一般的部门规划,而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编制的规划,其具体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等;都要通过人大进行审议。

  编制总体规划与近期建设规划时,要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等作为重要依据,同样,城乡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建设目标等也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构成基本依据。

  在发展建设的管理上,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城乡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则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

  记者: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什么关系?二者有何不同侧重?如何协调?

  唐凯: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宏观规划的目标上,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和村庄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同时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应的城乡规划。

  在具体的侧重点上,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有所差别。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以保护土地资源为主要目标,在宏观层面上对土地资源及其利用进行功能划分和控制;城乡规划则侧重规划区内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科学使用是城乡规划工作的核心。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等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等内容,也为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宏观依据。

  从制定和审核的程序看,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有责任参与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核等工作,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也要参加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核等工作。

编辑:Allen.GY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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