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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建中访谈:公共绿地建设要兼顾应急避难功能
[日期:2008-07-18]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喆   发表评论(0)打印



  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如何根据城市防灾规划建设具有长期(固定)避灾功能的城市绿地,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委员会委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风景园林所所长贾建中。

  城市绿地严重缺失

  1923年的关东7.9级大地震使东京40%的建筑物夷为平地,受害者超过百万人。地震发生后,当时大约70%的东京人口即157万市民把公园等公共场所作为避难处。1995年日本兵库县南部的阪神——淡路7.3级地震中,城市公园发挥了避难疏散的重要作用。30万人被分散在1100个避难所中,神户市的27个公园成为居民紧急避难所。可见,城市公园及绿地的紧急避难功用是巨大的。

  城镇避灾场所主要包括广场、体育场馆、公园绿地、路边绿地与空地。从5.12汶川大地震灾后临时避灾安置来看,灾区的城市及县城很难找到现成的可以搭建临时过渡住房的场地,具有专门应急避灾设施的城市绿地少而又少。贾建中说,避灾场所的紧缺现状,暴露出城市建设中城市绿地严重缺失。

  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一般是指具有一定规模的平坦用地,配套建设了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储备应急物资、设置标识,能够接收受灾市民疏散避难并确保避难市民安全的场所,主要包括公园、绿地、体育场、广场等室外开放空间。贾建中说,根据城市避灾场所的多重功能特性,解决城市避灾场所用地缺失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应大力加强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保证足够的绿地指标,在城市绿地规划与设计中考虑避灾需求,发挥城市公共绿地的避灾作用;另一方面是要重视城市防灾体系的建设,发挥其他用地的避灾作用,严格按照规范规划建设城市体育用地和各类学校内的运动场地,同时适当建设适用于避灾的城市广场,有条件的城市可采用较高用地标准进行学校建设,并结合避灾场所的相应要求进行建设。但由于城市体育设施、各类教育设施均根据城市人口规模及用地条件按标准配建,在用地上无法大面积提高,因此增加城市绿地和广场尤其是增加具有长期(固定)避灾功能的公园绿地,是解决城市避灾场所问题的重要途径。

  公园绿地要兼顾防灾功能

  避灾公园的建设要求不同于普通的公园绿地。避灾公园用地应平整、开阔、减少水面,紧邻公园不宜有高层建筑;公园内部的空间形式、交通流线与一般公园不同,景观风格更简洁,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避灾设施。

  贾建中说,在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公园平时游览和防灾避灾的多功能双重特点。对于大型的长期(固定)避灾公园、小型的紧急避灾绿地应采取不同的建设思路和建设方式:大型的长期避灾公园可积极利用城郊及城市组团间绿地进行建设,小型紧急避灾绿地可结合服务半径建设。此外,要避免将所有的城市绿地都视为避灾用地,应区别对待,根据避灾需要将条件适宜的城市绿地建设避灾公园,并安排相应的避灾设施。

  贾建中认为,总结受灾城市避灾绿地建设缺失的经验、教训,我们发现单一的避灾绿地指标不能满足灾区现场的需求,在地震等灾害发生的不同时间,人们对于避灾绿地的需要也是不同的。按照地震等灾害发生时间阶段人们的不同需求,确定不同区位和规模的避灾绿地指标,就显得十分必要。

  贾建中提出了实行避灾绿地指标的意见:一是紧急避难。灾害突发时(灾害发生当天内),建议执行1平方米/人~2平方米/人的标准,这样可以满足站立的基本空间,适宜布置在步行1分钟能到达的地方,如小区集中绿地。二是初期避难。灾害初发后(灾后1日至数周内),建议执行3平方米/人~5平方米/人的标准,可以满足帐篷搭建空间,可布置在步行10分钟能到达的地方,服务半径300米~500米。三是后期避难。灾后恢复时(灾后数周至数年内),建议执行10平方米/人~12平方米/人的标准,可以满足过渡性住房等搭建空间,宜布置在服务半径1000米~2000米的地方。

  贾建中最后说,我们应当制定避灾绿地体系规划及有关城市避灾公园建设的专项法规,明确城市避灾绿地规划的地位和作用;应加强对避灾绿地建设的财政支持,制定避灾绿地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本报记者  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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