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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湿地保护亟待完善立法
[日期:2009-06-17]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刘娜微   发表评论(0)打印



    在6月12日举行的衡水湖湿地保护与发展战略新闻发布会上,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我国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当前亟待抓紧制定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同时尽快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没有专门的湿地法规,缺乏鼓励湿地保护和限制无序开发的条款,是导致我国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下降的主要原因。由于湿地没有被当做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予以对待,部分地方在征占用耕地和林地的“占补平衡”中,将湿地作为牺牲对象,加速了湿地的破坏速度。必须下大力气扎实推进湿地立法工作,用法规形式抢救性保护珍贵的湿地资源。目前,我国8个省(区、市)的地方湿地立法对制约湿地开发和鼓励合理利用行为已经起到了积极作用,值得国家层面和其他省(区、市)借鉴。

  这位负责人说,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就是要承认湿地具有重要生态功能,要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一样对湿地的生态效益给予补偿。对于生活在湿地区域或其周边的人,限制和规范其生产生活方式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必然会使其经济收入和生活水平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要通过政策支持给予一定补偿。这将对湿地保护产生重要影响,也将极大缓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投入的问题。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要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尽快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2009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尽快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目前正在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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