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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大成桥地质灾害安置区绿化项目(一标段)工程招标
项目编号: CSXZ2010-125 招标类型: 工程招标 地 区: 湖南 工程名称:湖南长沙大成桥地质灾害安置区绿化项目(一标段) 招标单位: 宁乡县林业局 代理单位: 长沙新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投资规模: 0.000万元 建筑面积: 0.000平方米 工程简介: 一、工程概况: 1、招标规模:该项目选址在大成桥梅鸣村及青泉社区,估算总投资约240万元; 2、招标范围:本工程分二个标段。 第一标段:以一环路为界,一环路以东的绿化工程(含一环路道路两侧的所有行道树); 详见大成桥地质灾害安置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质量要求:合格; 5、工期:每标段15日历天; 6、评标办法:按长建发[2009]206号文件《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和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 报名条件: 二、报名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在年检有效期内;单位信誉较好,经济实力雄厚; 2、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 3、拟任项目经理应具有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无在建项目(以湖南建设工程信息平台上查询的结果为准),近三年(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工程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业绩;拟任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4、投标人、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以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材料或业主证明为准,若上述资料不能体现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则须提供建设单位的证明资料原件,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要求为该公告发布前36个月内的中标通知书备案时间为准; 5、投标申请人拟任的项目经理不能同时兼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6、为防止项目经理挂名不到位的现象,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7、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所确定的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随意更换。 8、每个投标申请人可报名参加两个标段的投标,但只允许中一个标段; 9、省外企业报名须办理了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 10、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3年内所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2010年12月15日至2010年12月20日;每天8:00~12:00,14:30~17:30(节假日不休息),截止时间以后不接受报名。 报名地点: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节假日报名地点为长沙新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二部)。 四、报名证件及有关资料: 1、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或者有效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⑵招标公告发布后开具的单位介绍信(项目名称必须与本公告一致); ⑶企业法人年检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 ⑷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⑸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⑹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⑺投标人、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⑻拟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社保证明; ⑼省外企业还必须提供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3年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证明; ⑽投标申请人需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 ⑾根据湖南省入湘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省外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 ⑿开户银行许可证,并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及账号; 以上所有资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壹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授权委托人必须为项目经理本人,项目经理须亲自到场报名(省外企业须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场参加资格审查和开标会议); 3、投标申请人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同时兼任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4、为防止项目经理挂名不到位的现象,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五、资格审查 1、本项目确定入围单位前采用基本资格审查办法; 2、资格审查时间:2010年12月22日15:00—17:00(北京时间),逾期不予受理;地点:宁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资格审查时需提交本公告“第四项”第1条⑴~⑿项的资料原件验证并备复印件壹套(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集中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没有超过7家时,则确定所有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当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7家时,则采用从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7家单位入围,并发出入围通知书;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 凭入围通知书购买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报名期限: 2010-12-15|2010-12-22 联 系 人: 刘先生 胡女士 联系电话: 0731-87855457 13907499252 15274936081 联系传真: 联系地址: 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89号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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