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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投标要显现“阳光本色”
[日期:2008-09-2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工程招标投标常常被冠之为“阳光工程”,工程招投标有利于选择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施工队伍并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腐败和加强廉政建设。但是,由于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不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及分析

  采购人压缩编标期。工程招标编标期法定为20日,但采购人认为时间较长,会延误建设工期,而一味压缩投标单位编标书的时间。事实上编标书时间太短,不能保证标书质量和准确率,并容易造成招标失败。

  想方设法改变招标方式。采购人常以工期紧、迎接相关检查验收等为理由,将公开招标变成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但事实上,在采购结果出来之后很长时间里仍未开工。

  采购人主导评标。进入评标现场的采购人代表较多,有的在聊天,有的不时向评标专家打听评标情况,不仅影响正常评标,也不利于现场保密。

  “废标”被滥用。一些项目本可以确定采购结果的,却被以“有效标不足3家”宣布废标。根据工程采购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经过初步评审后,认定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且有效投标报价符合当时市场价格,那么评标委员会就不必否决所有投标,而可以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当然,是否否决所有投标在于招标单位,招标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规避监督管理。这些建设单位认为招标费时费力,手续繁琐,太麻烦,招标前置手续要求复杂,办理各项手续需交纳一定的规费。因此,他们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以达到化整为零规避管理,或以其他各种方法逃避管理。

  措施与对策

  加强宣传。一是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特别是新出台的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文件;二是将宣传融于实际工作中。要通过咨询、答疑等服务形式,将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深入地向招标投标单位宣传,不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增强严肃性。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绝不允许其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应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绝不办理直接发包。对于那些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让其继续办理前期手续,招标前期资料不齐全的绝不办理招标相关手续。

  做好现场控制。为了保证评标专家有一个安静的评标环境,同时为做好评标过程的保密工作,评标专家、招标人代表、组织评标的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一律凭证进入评标现场,无证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联合监管。联合监察、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查处规避招标管理行为的力度。针对规避招标投标管理的现象,招投标监督部门应主动做好与规划部门、施工许可证发放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加强联动,上道程序未完成,下道程序不得办理,形成环环相扣的建设管理运行机制,使规避招标行为难以既成事实。对查处中发现的规避招投标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三个一律”处理,以不断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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