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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形建筑市场发展问题探讨
[日期:2008-09-23]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有形建筑市场,是国家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的实践中产生和建立的。经过多年的运作与发展,作为建筑市场管理和服务的有形建筑市场,对增进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加强对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因管理体制本身仍存在不少缺陷,导致各地方、各部门认识不一致,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和制约建设市场有序发展的新问题,已经影响了建设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多头、重复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问题。由于交易中心性质不够明确,一些专业部门或业主片面地认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建设部门设立的,专业部门如铁路、交通、水利、邮电等也可另设市场。因此,出现多头、重复建立工程交易中心问题。

  二是监管与交易两者职能混合不分问题。目前多数建设主管部门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种工作模式对减少环节,提高效率,迅速地成立起有形建筑市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矛盾日益突出,交易中心为服务性事业单位,是为开展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场所,属社会中介组织的范畴,本身不具备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职能。而招标办是对招投标的活动实施监督,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因此随着招投标工作的深入,两者职能混合,肯定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

  要找到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有必要从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来分析。

  从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来看,有形建筑市场有三个功能:一是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二是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三是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即管理和服务功能。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能否充分得到发挥,能否顺利、规范运行,关系到建筑市场能否得到整顿和规范,是事关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大事,而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有形建筑市场其自身功能是否能够实现,保持有形建筑市场的独立性和统一性是其功能实现的前提。

  有形建筑市场的独立性强调的是有形建筑市场与现有政府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求的是勘查、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等企业(而非有形建筑市场)不能与政府部门以及所属机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避免受到行业管理部门的干扰,但这并非说明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无关,有形建筑市场只有在各个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才能实现其载体功能;有形建筑市场的统一性主要是依据国办发[2002]21号文《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管理》中的规定,即一个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工程交易中心,避免多头、重复建立。

  只有按照比较统一的模式、打破区域和行业界限来建设有形建筑市场,有效地处理有形建筑市场与分市场的关系、总包市场与专业和劳务分包市场的关系,才能避免资源浪费、效率不高、信息链过长带来的信息损耗等问题,有效地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为政府监管服务的功能。只有保持独立,才能保证有形建筑市场免受过多的干扰,为交易双方和政府监管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只有实现统一,才能保证建筑市场信息传递过程的流畅和完整,避免过多环节的损耗。

  因此,针对有形建筑市场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理顺管理体制,实现职能机构的分离,另一方面要理顺中心市场与分市场的关系,当然也要加快相关法律规范建设。

  首先,在管理体制方面,主要要解决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监督部门的关系问题。重点要理清有形市场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的关系,分清有形市场是交易平台,招标行政监督机构是平台上的行政监督,没有隶属关系。交易中心和招标办要彻底脱勾,实现招标办和交易中心的机构和职能分离,招标办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其工作主要是监督管理,交易中心作为服务性单位,只是给招投标提供场所,提供服务,最终形成招标办执法监督管理,交易中心保障服务的一种层次清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招投标工作机制。

  第二要理顺中心市场和分市场的关系。有形建筑市场作为政府集中进行监管的场所,在一个城市里不能设立多个,充其量就是市场和分市场的关系,否则监管就无法谈起。但分市场的设立,应充分考虑所在地区的位置、场地设施、工程量的多少以及人员的配备是否合理等条件。这样才能及时、准确地规定各种数据和发布授权部门批准的各类信息。

  第三要加大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立法力度,使有形建筑市场步入法制化正常轨道。有形建筑市场是根据国办发21号文件,于2002年以后设立的。在2002年以前颁布实施的《建筑法》、《招投标法》两部法律中没有涉及到该相关内容,并且现在国家、各省也没有出台具体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规范。对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工程查处缺乏手段和依据。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建筑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调整势在必行。在发展有形建筑市场的过程中,要坚持有形建筑市场的独立性和统一性。在建立统一市场的过程中,有形建筑市场内部应当做到分工明确、模式统一、协调一致、运作规范、为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和政府提供更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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