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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标应“联合”而非“凑合”
[日期:2008-09-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随着办公现代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迅速来临,政府采购正在向纵深拓展,采购人对采购项目的复杂性与即时性需求越来越高。为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需求,供应商应积极应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性,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不失为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的妙招。可这需要联合体各方加强配合、做足功夫才行。然而有些供应商联合投标只是“凑合”,存在诸多弊病。

  联合缺乏紧密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项目是复合型的,同时拥有多个采购对象,各个对象的采购资金占整个项目采购资金的比重大小不一,在联合体内部难以明确主体单位,利益分配上难以均衡。联合体各方皆为利来,各揣心思,出现不和谐音符。

  联合实施方案缺乏可操作性

  联合采购项目通常是复合型或大型建设项目,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统筹安排。而联合体往往经验不足,实施方案可操作性不强。

  一是实地勘查的少,凭空想象的多。通常将多个采购对象堆砌成采购项目,没有进行实地考察,对设备选型、供货时间、技术响应、施工方案及步骤、工期承诺、服务反应等方面不能统一规划,难以形成有机的整体,操作性差。

  二是对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考虑不够周全。表现在对施工现场欠缺全面把握,不能统筹安排工作步骤,没有综合考虑不可预见因素,以致实施计划、步骤杂乱无章,次序颠倒,实施效果自然与采购标准相去甚远,更不必说满足采购需求了。

  投标缺乏整体一致性

  一是在投标文件的编制上存在切块分割的现象。投标文件不是一个统一整体,将复合型采购项目按采购对象进行肢解,以便分清主次和份额的大小,方便利益分配。甚至干脆像“串珠子”似的,按采购对象排列在一起,拼凑成投标文件。二是在采购方案设计方面没有突出特色。虽然联合体各方为了共同的目的走到一起来,然而在采购方案设计上没有就企业实力、专长、资质进行优化组合,没有透彻分析采购项目而突出行业特点与管理优势。三是没有典型案例作实证,且联合体内部没有成功的合作经验参照,对采购需求难以作出实质性响应,体现不出竞争优势。

  报价缺乏综合性

  联合体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个临时性组织,而采购项目却是具体而客观的。一个复合型采购项目,其采购对象所占的份额有大小,在联合体内部就应有主次之别。而实际上,联合体各方在报价时总是顾此失彼,不能理智客观地进行经营成本分析,站在自身的角度对一个或几个采购对象进行片面夸大地报价,不能总揽全局,往往得不偿失。

  售后服务缺乏同一性

  就复合型采购项目来说,对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对象的质量技术服务要求应该是同等的,而联合体各方顾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对售后服务体系缺少有效保障,服务标准和起点各异,服务网络不够健全,服务期限也不尽相同。从评标角度来看,这样就降低了采购项目的使用价值,增加了采购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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