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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要秉持诚信原则
[日期:2008-10-08]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胡俏英   发表评论(0)打印



  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质是招标方与投标方的缔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任何一个缔约过失行为,都可能造成招投标活动的中止,或导致经济利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而在所有的缔约过失行为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基本职业道德规范,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恶意串标等,是最严重的。因此,为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参与各方必须秉持诚信原则。

  众所周知,《招投标法》和《合同法》实施后,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明显好起来,参与建筑市场竞争的各个利益群体的行为得到了规范。但毋庸讳言的是,有的单位、企业或当事人,受各自利益的驱动,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没有秉持诚信原则,不讲诚信,不讲职业道德,不讲社会公德,以致有的还干出违法犯法的事情。

  作为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笔者认为,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建设及建筑施工领域,突出重点,强化诚信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建筑工程招投标中要秉持诚信原则。

  这个重点,应该是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不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规定,就会造成当事人进入缔约阶段后的行为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当事人相信对方当事人有诚意订立合同的信赖利益无从得到保护,从而形成缔约阶段权利保护的真空。因此,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现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已成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但在招投标这个缔约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目前还较为普遍。因此,了解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对于保障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明确招标人和投标人在缔约阶段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成为当前急需认识的问题。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形式:

  招标人变更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未履行通知义务。招标人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或者修改招标文件而未全面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于招标文件,其内容和形式足以使投标人产生一定的信赖,投标人为此进行投标,并且支付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由于招标人的过失,甚至是恶意行为致使投标人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失,招标人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招标人在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泄漏给特定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勾结,投标人在公开招标中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招标人向特定的投标人泄漏其标底等等。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负有告知、通知、保护、照顾、协作、注意等义务。违反这些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违反随附义务的行为包括: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条件、技术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发现标书错误(这些错误是投标人疏忽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难以完全避免的结果),招标人没有给予适当确认而恶意地利用标书错误进行授标等等。

  招标人采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而投标方缔约过失责任主要表现形式中,中标人借故拒绝签订合同无疑是比较普遍且比较严重的。

  投标人中标后又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会造成招标人的损失,此时,工程承包合同虽未成立,但他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有以下二种表现形式:哄抬标价,致使招标人无法定标或者迫使招标人以高标发标而遭受不适当的损失;压低标价,使所有标价与标底都相距甚远,致使招标失败。

  投标人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虚假手段包括: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隐瞒足以对招标人授标产生重大影响的自身实际情况(如企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水平等);虚报企业资质等级,或者假借其他企业的资质等级;以他人名义投标等等。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失都可能导致招标无效或招标失败,使投标人或招标人在经济上蒙受巨大的损失,同时,对招投标活动也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双方都应充分了解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加强对缔约过失行为的识别与防范,这将有利于维护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执行,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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