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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出台政府工程招投标相关政策
[日期:2009-04-08]  来源:建筑时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针对突出问题设计制度,围绕关键环节革新机制,覆盖全部过程完善管理,切实破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诸多监管难题。日前,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行为进行全面规范,防范在当前大规模扩大投资的背景下出现新的腐败行为。与此同时,为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经南京市建委批准,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式发布《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暂行)。

  据了解,该市出台的《若干规定》共5章44条,对事关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中介服务以及监督管理等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管,尤其是在一些制度设计方面,有多项举措为全国首创。如“串标围标”一直是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重点,更是监管难点。针对这一老大难问题,该《若干规定》给出了“两大实招”:非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全国首创的“抽签确定”评标法。据介绍,实行以非现金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掌控保证金支付账号,增加“串标围标”暗箱操作的风险,且便于事后查证。“抽签确定”评标法则是针对不同项目,采取经评审最低价法、综合因素法、随机抽签法等评标办法,增加评标过程的不确定性,使“串标围标”变得更加难。

  同时,《若干规定》还在全国首创了中介机构预选制度。即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中介机构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资金效益。建立“中介机构库”,并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量化考核,定期对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调整。这一制度的设立,将打破工程参建各方与中介机构的利益链,运用经济措施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确保招投标的公开公正。

  此外,该《若干规定》在规范招标人行为方面也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置,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不得另行设置其他条件。规定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获得奖项条件的要求,防止“量身定制”。在招标活动结束后,如何进一步延伸监管?《若干规定》中明确,项目业主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致使工程结算金额超过中标价(合同价)的,相关责任单位应进行调查并视情进行处理。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未办理报批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新的《交易规则》内容包括交易市场、交易方式及流程、交易规定、信息服务、交易管理等7章42条。其主要特点是:明确了交易中心对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秩序的管理;规定了项目进场交易的方式和流程;对交易的重要环节如评标专家抽取、通知,评标时专家缺席、回避时的应急处理办法,以及开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规范了交易参与人及交易中心人员的行为,以确保进场交易规范有序;首次明确了交易中心信息服务的内容、分类、公开方式、交易参与人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信息变更办理等;创新制定了《劝诫书》制度,即交易参与人进场交易时,如有三大类十六种不规范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行为,交易中心将发出《劝诫书》,此《劝诫书》将按规定情况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报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市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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