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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论证 公众不可或缺
[日期:2010-12-27]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近年来国内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许多城市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然而,不少市民流连街头时,也对自己生活多年的城市充满了陌生感,觉得在城市的变化中自我参与的成分不多。

  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对规划管理和城市规划的制定过程公众参与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美国,市议会是编制和修改区域规划的决定者,规划成果在提交规划委员会和立法机构决策前必须召开正式的公众听证会,政府若不按程序调整规划,或被认为规划修改程序不合法时,公众可向法庭提出诉讼。在德国,规划初步案阶段市民便开始参与,公共机构和邻里社区参加;规划图完成后,社区代表提出新的争议,要再权衡,公共与私人方面相互协调,社区决定权衡结果并确定最终方案。在新加坡,每五年重新编制一次开发指导规划,在重新编制和修改调整规划被采纳之前,必须进行公开展示,并要针对反对意见举行公众听证会。在我国香港,规划编制的整个过程都接受公众的意见,图则草图公开展示两个月,供市民发表意见。受图则内容影响的人士可在公示期提出反对,规划委员会聆讯并审议反对意见后,将图则草案提交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局审批,批准后图则可供市民参阅。

  不可否认,我国国内城市规划近年也陆续开展公众参与,但多数是规划的图则展示,展期十天左右,缺乏必要的说明和解读。除了天桥、隧道之类具体的个别项目征询居民意见得到较真实的公众参与外,其他大一点的区域规划就少有公众参与或多是流于形式的图则展示。而有的地方政府邀请专家论证也是有所局限的,对专家的意见多是顺耳者“听”,逆耳者“听过便算”。公众参与流于形式,民众的声音在参与中得到反映的就少。

  城乡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重大,如果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也难以估量,而失误最终最大的后果承担者必然是当地居民,因此,在决定实施规划时,公众应有足够的知情权和决策权。真正的区域规划公众参与,应在规划前后对公众作详细的解析,对规划作出论证,对实施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作出说明。城市规划或城乡规划是公共政策,设计公共管理和私人权利的关系时,应首先保护公众利益和实现公平公正。如规划中的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建筑密度等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应该多听取公众的意见。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城市建设和未来发展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

  在城市规划中吸纳公众参与是政府民主管理的一个重要体现,这样,城市的规划更体现集体智慧和利益,也将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减少纠纷摩擦,使城市的发展更和谐。同时,规划制定过程公开透明,将有利于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杜绝滥权和腐败。而更重要的是,人们可在城市建设和未来发展中看到这种参与对自身生活带来的好处,提高他们对社会事务参与的热情。

编辑:daodao712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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