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国风景园林网-中国风景园林领先综合门户
广州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
[日期:2010-12-22]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陈邦明 王玮   发表评论(0)打印



  《广州市绿化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后日将召开征求公众意见会。市林业和园林局公布的条例初稿中规定,在绿地内丢弃废弃物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记者对比发现,这一处罚额度相比目前正在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明显降低。

  沿涌两岸绿化带宽度不少于5米

  条例对建设工程的绿地率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及城中村的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人均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另外,主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20%,次干道规划红线内的,不低于15%。

  条例还规定,沿涌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5米,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不少于三十米;水源涵养林宽度各不少于一百米;流溪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各为一百米至三百米。

  另外,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防护绿地和公共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绿线不得任意调整。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予以增补落实。

  农村绿化纳入条例范围

  《条例》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居住区、居住小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建设临时绿地。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临时绿地的建设标准,用地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按标准完成临时绿地的建设。

  具备绿化条件的闲置土地未按规定进行临时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临时绿化建设预算费用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

  新条例的一大显著变化是将适用范围由目前的市区扩大到本市全部行政区域,把林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非林地防护林带、绿化带、乡镇、村庄绿化等纳入绿化条例的调整范围。

  条例指出,广州大力发展村级公园,村级公园的建设、管理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费以自筹为主,政府扶持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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