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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第二条 凡申报以“全国”或“中国”命名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命名工作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评审省级林业部门申报材料,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并召开专家评审会予以最终审定。考察评审通过的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命名称号。 第九条 示范基地称号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严重,不符合命名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命名称号。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予以监督管理。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展带有“中国”或“全国”字头的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的命名活动,严禁以各种名义乱命名、乱收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乱命名的单位,通报取消命名称号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编辑:joj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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