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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区取名花园 绿地须达40%
[日期:2008-11-20]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以“城”命名,建面得超20万平方米,且附设有学校、商场、医院等设施

  本报讯 昨日,市民政局将我市地名专名和通名的新规范下发各区县贯彻执行。新规范中,小区如以花园命名,绿化率须达到40%,以“城”命名则应是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且附设有学校、商场、医院等设施的大型住宅区。否则,业主可向开发商讨说法。

  据民政局区划地名处负责人介绍,为推进我市地名的规范化、标准化,市民政局出台了《重庆市地名专名和通名使用规范》(下简称“规范”),对我市地名命名作出新的规定。

  据介绍,地名通常由专名+通名两部分组成,如“经纬大道”,“经纬”是专名,“大道”为通名。如今,越来越多的道路和小区崇尚取个性化名字。对此,新《规范》特别强调,地名专名一般不用人名,且禁止使用外国地名及外语等“洋名”。专名原则上不用“中国、中华、世界、宇宙”等名词或企业名称、注册商标和数字。

  此外,专名应具有一定的寓意,不得使用生僻字或有歧义容易产生误解的名词或词组。通常情况下,专名字数不得超过4个字。

  新《规范》除了对地名中的专名作出规范外,还要求小区及建筑物的通名应名符其实。“比如某楼盘取名为××花园,实际上,它只是一栋单体楼,何来的花园?”上述负责人称,有很多小区和建筑物“名不副实”。今后,如小区以“花园”为通名,其绿化率应达40%以上;以“广场”命名的,使用面积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以“城”为通名的商业区、产业区和片区,须是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且附属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大型区域;以“大道”作为通名的,道路路面宽度须在40米以上;以“××街”命名,须周围是商业区等。

  如相关单位取名违犯了《规范》的相关规定,规划部门将不予批准。如在宣传中为吸引眼球,使用别名,有关部门将要求该单位停止宣传,恢复地名使用批准书上的名称,并给予经济处罚。  记者 李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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