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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区绿化不公示罚2万
[日期:2008-11-21]  来源:竞报  作者:钱昊安 南若然   发表评论(0)打印



  居住区、居住小区内的附属绿化工程什么时候能建好,有可能成为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条件。11月19日,《北京市绿化条例(案)》开始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并拟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与之前的修订送审稿相比,《条例(草案)》新增了一些规定,并对部分场所的绿化要求有所降低。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1月27日。

  ■新增内容

  居住区、居住小区建设工程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附属绿化工程的具体建设时序,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或者划拨土地的条件。

  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违反该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调整内容

  地处中心城外的高等院校、医院,绿化率由之前的45%调整为目前的40%;疗养院(所)由之前的50%调整为40%。

  所有居住区、居住小区、宾馆、饭店、文化体育场所、地处中心城内的高等院校的绿化率要达到30%,其中居住区按照人均2平方米、居住小区按照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栽种可以达到遮阳效果的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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