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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草案)》通过
[日期:2008-12-05]  来源:广西日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12月3日下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马飚主持召开自治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并通过《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草案)》等。

  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草案)》。会议认为,我区是全国渔业重点省区,渔业资源丰富,渔业特色鲜明,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我区渔业发展、维护渔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必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我区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我区水产养殖业的养殖规划、养殖证制度、苗种管理等,捕捞业的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证制度等,以及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等。

  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草案)》。会议认为,我区野生植物极为丰富。野生植物资源是我区重要的资源优势之一,是生态广西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保障我区野生植物保护立法的完整性,应当制定一部统一的野生植物保护的政府规章。为了正确处理好野生植物保护和有序利用的关系,解决好野生植物保护区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进而对重点野生植物实施有效保护,《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草案)》就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制定、保护范围的划定、保护区和保护点的建立,以及对野生植物资源的监测、调查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李金早,自治区副主席陈章良、杨道喜、陈武、林念修,自治区政府秘书长王跃飞和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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