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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摘要
[日期:2008-12-08]  来源:儋州市新闻中心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擅自移植古树名最高可罚25万、屋顶绿化首次纳入立法轨道、新建管线要“让”树木……”这是记者近日从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中获悉的。该条例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对保护园林绿化设施、加大对盗伐古树林木的保护力度等方面均作出了新规定,成为了法规中保护生态、关注民生的崭新亮点。

  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

  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镇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城镇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0%,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2%。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最高可罚25万

  该条例规定,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养护义务,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每株5000元以下的罚款。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砍伐古树名木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每株处以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每株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树木死亡的,以砍伐论处。

  屋顶绿化首次纳入立法轨道

  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这是海南省首次把屋顶绿化纳入立法轨道。

  新建管线要“让”树木

  针对在铺管埋线的过程中,遇树砍树的现象。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会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这种新建管线要给树木“让路”的规定十分人性化。

  绿地上设置摊点最高可罚5000元

  该条例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处以该树木花价值3倍的罚款;违反规定,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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