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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日期:2009-01-07]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日前,《石家庄市古树名保护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树生长的,必须在提出避让保护方案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政府公布古树名树名录

《办法》所称古树,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凡树龄在3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即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名树名录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拨款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对生长在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产权归属个人并由个人管护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相关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濒危的古树名木提出抢救方案。

■庭院有古树翻盖要申请

《办法》规定,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古树名木濒危,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古树名木死亡,应由各级园林绿化部门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方可处理。

住宅庭院内生长有古树名木,业主修建、翻新盖房的,应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确保古树名木不受损害的情况下,方可施工。

■个人所有古树不得买卖

对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保护方案,经核审同意,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买卖、转让;严禁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法避让,确需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需移植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古树名木移植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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