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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3月施行
[日期:2009-02-23]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天津市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首部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对科学合理编制地下空间规划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一是适应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协调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关系;二是平战结合,处理好地下人民防空设施的平战转化和非人民防空设施的兼容,保障平时合理利用和战时以及突发事件、防灾抗灾的应急使用;三是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利用,确定竖向分层、横向连通,规定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禁建项目,明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规则;四是保证地上、地下必要的通道联系。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不得影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条例》还同时提出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联通规则,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条例》还规定了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幼园所、学校等项目。涉及下列建设项目选址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一是涉及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重要的人民防空设施、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水库、环境和生态敏感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项目;二是地下建筑规模大于两万平方米的项目或者用地范围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三是地震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项目;四是国家或者天津市规定需要进行论证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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