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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今后建城市管线须避让“绿地”
[日期:2009-03-04]  来源: 黄海晨刊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今后,即使是城市新建管线,也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2月25日公布施行的日照市市政府第60号令《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此有了明确规定。

  《办法》共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五章三十九条,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

  《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绿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绿化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拟定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建设项目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城市公共绿化,组织城市义务植树活动,监督绿化工程质量,拟定城市绿化行业定额和标准,调查评价园林绿化成果,推进园林绿化科技进步等;林业、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分期实施计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绿地和规划确定的绿地,划定城市绿线,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进行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市政设施、水利设施的建设和正常使用以及交通、消防等方面的需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绿化用地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支付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城市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需要挖掘绿地或者移动绿化设施的,应当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完工后,限期恢复原状。”

  ——“损毁、损坏或破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应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编辑:jojo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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