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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法规建设
[日期:2009-03-17]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   发表评论(0)打印



  从199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规划法》到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看起来是18年间改了一个字,但这充分体现了建设领域立法工作的巨大进步。因为《城乡规划法》不仅仅是用法律覆盖了乡村的规划建设,更体现了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反映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防灾减灾,搞好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的需要。

  制定《城乡规划法》,而不是在《城市规划法》之外再制定一部《村镇规划法》,利于城乡统筹。该法还注重与其他法规的衔接,其条文中就有“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者的智慧和卓识,也为我国法规建设的协调推进树立了典范。

  不可否认,在过去的立法过程中,由于有些法规的起者是某个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起草之前都作了大量调研和分析,但往往局限于自己的视角,甚至是从自身的便利出发。容易形成这样的局面,要么与其他法规衔接得不太好,要么于具体实施时在某一局部有悖于情理。这样一来,缩短了法规修订的周期,也影响法规的权威性。这就要求参与立法的部门必须具有更广阔的视野,必须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

  温家宝总理在此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特别要减少投资审批、项目核准,落实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组织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增长。”这话虽是针对行政行为的,也同样适用于政府部门参与立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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