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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商品房质量投诉有法可依 明确处理程序时限
[日期:2009-03-20]  来源:中新网  作者:田张梦   发表评论(0)打印



  记者从河北省建设厅获悉,将于4月1日实施的《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办法》,强化了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责任,并明确了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的处理时限。

  河北省建设厅总工程师冯长锁在今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商品房质量投诉的数量逐年增加。据统计,2005年至2008年河北省工程质量投诉的数量平均年增8%。原因有几个方面:商品房渐成民众最大消费品,付出了大成本的业主不能容忍质量问题;民众维权意识逐步提高;由于建筑产品的的特殊性,现有施工技术仍然不能消除工程质量通病。为此,为更好的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的出台非常必要。

  据了解,该《办法》共26条,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概念;规定了投诉处理的原则、职责、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处理时限等内容。特别是,明确界定了对投诉管理机构、投诉人以及企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责任:建设单位依法对投诉涉及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应当牵头做好质量投诉的协调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应积极预计配合。

  同时,该《办法》对时限作了明确要求: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的出台将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更为便捷,增强了消费者的可操作性。同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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